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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陈国飞律师 朱寿全律师
2009年7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11、业主的投票权和选举权

生活实例
  陈某是家中的独生子,今年12岁,就读初中一年级。陈某的父母想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买房,考虑到购买的房产迟早都要留给孩子,为了避免以后交纳房产税等麻烦,于是陈某的父母决定就以孩子的名义购房,让陈某直接作为产权人。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在核定产权人出席会议参加投票时,发现产权人陈某竟是12岁的孩子。了解了陈某的情况之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过程中就没有通知陈某参加,召开的业主大会也没有让陈某参加,因为大部分的业主认为陈某仅只是个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没有参加业主大会的资格,小区的物业公司也坚决反对陈某参加。陈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就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未成年业主陈某是否享有投票权和选举权?

关键词解析
  业主的投票权是指业主依照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的规定,享有的通过投票的方式参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及小区共同事务决策的权利。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业主依据物业有关的法律规定所享有的选举或被选举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利。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第(四)项、第(五)项分别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根据该条及相关的规定,业主依法享有投票权及相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通常情况下,小区的业主大多都是成年人,其依法参加小区各种相关会议,行使投票权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没有异议。但是,如果业主是未成年人,是否还享有这些权利?

(一)业主的选举权和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比较
  小区的业主,依其作为业主的身份而享有的选举权,该选举权是在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相关法律法规中所做的规定。而我国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是基于公民的身份而享有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该条文所规定的“选举权”,不是大学生选班干部团干部,不是单位里选模范先进,不是工会选委员,不是党内选领导,不是村民选村委会主任,也不是小区业主选择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宪法中规定的选举权,是指我国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这里的选举权应当理解为选举人大代表。而且,这里的人大代表,是指各级人大代表,不是只指县区级人大代表,也包括市级人大代表,包括省级人大代表,尤其是包括全国人大代表。由此可见,业主的选举权和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两者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性质等方面都各不相同,不能混淆。
(二)未成年人是否享有投票权
  虽然作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符合宪法第三十四规定的年龄条件,不享有参加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的权利;但是,业主享有的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并不属于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而是一种民事权利的行使。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可以进行和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且业主大会的决议是要求每个业主都要遵守的,不能只让业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为后果而不允许其参与民事行为。因此,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平原则且有法可依,故判决确认原告有参与业主大会的权利并享有投票权,由于原告是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时可依法由其父母代为行使。
法眼点睛
  业主的投票权和选举权是业主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业主行使小区民主自治管理的不可或缺的权利。对于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业主,也依法享有该权利,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权利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都不应当剥夺包括未成年业主在内的所有业主依法享有的投票权和选举权,否则,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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