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刑法总论代表性著作评论
彪炳史册 承前启后
——评高铭暄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张志勇
目 录
前言:我国刑法学界的“源头活水”性著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主要内容介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整体评价
(一)学术地位和学术价值
(二)文献价值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四)研究特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重要学术观点述评
(一)关于刑法的指导思想
(二)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四)关于死刑
结语:光照万世 彪炳千古
前言:我国刑法学界的“源头活水”性著作
宋代大儒朱熹曾有诗云:
“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朱子的这首《观书有感》为古今学界和民众所广为引用。所谓“源头活水”,当指从书中不断汲取新的知识。每次读书总有新领悟,如同有源头活水来,其乐无穷,激励人博学知书,精深学问。在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一部“源头活水”之作,那就是高铭暄教授的第一部专著、也是十年动乱以后我国出版的第一部刑法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就是一个浩瀚的刑法理论知识的渊蔽,该书以丰富的知识、详实的资料,滋养我们一代又一代的刑法学人;从事刑法理论研究的青年才俊,无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这一“源头活水”的巨著中涉取她无声的赐予。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走过曲折之路。从“十年浩劫”的百花凋谢、百叶飘零到如今的繁荣昌盛、根深叶茂、洞烛探幽、蔚为大观,刑法在法学界被公认为理论研究最为发达、最为成熟的学科。这固然与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之大环境密切相关,更离不开数辈专家、学者筚路蓝缕、孜孜矻矻。其中的佼佼者,当属高铭暄教授。七十七载风雨路,五十二年求索情,是高铭暄先生献身法学研究的真实写照。高铭暄教授心系立法工作,致力教学科研,理论联系实际,为我国刑法研究、刑事立法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高铭暄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源头”性著述,理论光芒足以彪炳史册;集我国刑事立法理论研究之大成,承前启后,为后来者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十四年光阴荏苒,刑法学理论与时俱进,成就斐然。今天来评价这本著作,钩沉发隐,洞烛幽微,可探寻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轨迹,展现刑法理论研究之繁兴现状,完善刑事立法,意义重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主要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作者高铭暄,男,汉族,1928年5月生,浙江省玉环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主席、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等职务。其事迹和传略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和中国多种版本的著作学者、著名法学家目录。高铭暄教授在我国法学界乃至国际法律学界享有崇高的声誉,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我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称其为我国刑法学界泰斗,当之无愧。“学问乃我之生命,教育乃我之事业”。以此为人生要旨的高铭暄在学术研究的同时,还孜孜以求,悉心授业,为我国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高铭暄教授学富五车、著述等身,桃李满天下。高铭暄教授从事法学研究五十余载,取得了极其丰硕的科研成果,出版专业著述(包括独著、合著、主编)70余部,论文200余篇。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堪称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源头活水”之作。
早在1964年5月,高铭暄教授就根据自己学习刑法草案第33稿的体会,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此书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印的《检察业务学习资料》第13辑(1981年7月)全文刊载。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以后,他及时对原稿进行修改和补充,于1981年7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该书准确地阐释了《刑法》各条的立法原意,记述了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展示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从草创到颁行的数十年艰难历程。这是十年动乱以后,中国大陆出版的第一部刑法专著。这本书为刑法学的教学、研究和刑事司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帮助。一直到今天,这部著作的影响仍不容低估。正如高铭暄的恩师、曾任外交部法律顾问的著名法学家李浩培先生评价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如何欲谙熟我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由法律出版社1981年7月出版,全书除前言外,共有二编十三章,约16万字,按照我国刑法典之内容、体例展开论述。第一编总则,包括第一章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等五章内容;第二编分则,包括第一章反革命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第八章渎职罪等八章内容。
纵观全书,遍布关于刑法基本原则、基本理论的真知灼见、精辟见解,它们犹如一座座灯塔,为刑法学理论研究指引方向。此书关于刑法理论的许多独到创见,经过二十多年的检验,依然闪耀着理性的光辉。由于此书是高铭暄教授作为参加刑法立法工作人员的学习札记,加之主要介绍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创建过程,因此笔者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关于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条文,与刑法草案第33稿的区别,做一简单归纳、总结:
在总则篇里,由于作者自始至终地参加了刑法33稿的起草工作,所以在此书中详尽地说明了每条的发展变化,如第十四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在刑法22稿上规定不满13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3岁不满15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15岁以上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33稿对此进行修改,把15岁一律改为16岁,13岁改为14岁,提高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后来刑法维持了33稿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与此同时作者还阐述刑法规定变化的理由,如刑法第十六条和33稿相比,一是增加“盲人”,二是增加“免除处罚”,原因就在于盲人和又聋又哑的人一方面“并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但由于他们生理上有严重缺陷,在接受教育方面受到限制,辨别事物的能力,总的说比健康人要差,因此,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适宜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再者作者还阐明了现行刑法的内容及制订意义,哪些是刑法规范禁止的行为?哪些不是?为什么禁止?如刑法第六条关于对外国人犯罪的规定,为什么法律写了“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而没有写“必须”呢?本书作了回答:“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留有灵活余地。因为犯罪分子是外国人,而且是在国外,如果没有为我所捕获,或由国外引渡过来,是无法适用我国刑法对其加以惩罚的。但是根据国家主权不可侵犯原则和保护国家利益及公民权利的原则,规定本条是有必要的。”再者本书有一部分内容是作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个人看法及心得体会,虽然这些内容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但作者认为是蕴含于法律之中的。因此这些内容对理解立法精神是不无裨益的,如刑法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但他们思想中的哪些内容对刑法有指导作用呢?显然法律条文不适合具体作出规定。作者对此谈了5个方面的体会。
在分则篇里,此书主要讲了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一开始作者讲述了刑法分则体系的发展变化,指出现行刑法和33稿相比,基本上一致,但也有以下变化: 1、第三章的章名由33稿的“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改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2、刑法第四章在33“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改章名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3、把33稿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改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首先,作者阐述取消了哪些罪名,增加了哪些罪名及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变化;再次作者阐明了针对法条的前后变化,各派所提出的理论主张及其论证根据;最后阐述了刑法分则的内容及意义,如什么是相对法定刑,为什么要规定相对法定刑,作者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整体评价
笔者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的学术地位和学术价值、文献价值、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特点方面,对该著作做整体评价。
(一)学术地位和学术价值
作为“十年浩劫”后我国刑法学界第一部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
有着极其重要的学术地位和极其珍贵的学术价值。“该书准确地阐释了1979年刑法各条的立法原意,记述了立法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展示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从草创到颁行的数十年艰难历程。这是十年动乱后我国出版的第一部刑法专著,为刑法学的教学、研究和刑事司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帮助,至今影响很大,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文献。”
高铭暄的恩师、曾任外交部法律顾问的著名法学家李浩培先生对此书做出如此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如何欲谙熟我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
上述两段评论,精辟地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这本书的学术地位和学术价值。该书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法学界的开山之作,有着极其珍贵的史料价值和文献价值,为后人研究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二)文献价值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经历了“创立、发展”时期(1949年10月至1957年上半年)、“萧条、停滞”时期(1957年下半年至1976年10月),才迎来“繁荣、复苏”时期(1976年10月至现在)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的制定和颁布,屡受阻挠和挫折,直到1979年才得以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的作者高铭暄教授,“在党的培养关怀下,从一九五四年十月至一九七九年七月,除开工作停顿的时间不算,基本上自始至终地参加了起草拟订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工作。在工作期间收集了一些实际资料,做了一些讨论记录,写了一些心得笔记。本书就是根据这些资料、记录和笔记,按照刑法的章节条文次序所作的一个整理和综述,实际上也就是一部回忆性的学习札记。全书主要反映了这部刑法的孕育诞生过程,特别是从二十二稿到三十三稿到定稿这些主要阶段在条文的起草、讨论、修改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有些地方也对条文的精神和含意作一些解释,书的前端还简要地叙述了刑法的制定经过。”高铭暄教授这段话,生动地再现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的过程,忠实地记录刑法典每一个条文的争议、由来,准确地描述刑法典每一个条文的内在涵义,是研究刑事立法、刑法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参考资料,具有不可替代的史料价值和文献价值。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逻辑结构严密,各部分依据一定的理论观点和逻辑规则逐一展开,条分缕析,详尽地将刑法典的制定过程呈现在读者面前,使之能够循序渐进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典的基本内涵。该书根据刑法典的体例,由总则和分则两编构成,研究思路可概括为:由总到分,从总则到分则,从抽象到具体,在具体论述中,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易于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是高铭暄教授参加刑法立法工作近二十五来的心得体会和学习总结。作者采用夹叙夹议的写作方法,摆观点,讲道理,辨是非。此书运用文献研究、比较法、历史分析、系统分析等具体的研究方法,着重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重点阐释刑法典每一条文的具体涵义。条分缕析,层层推进,由表及里,深入浅出。
(四)研究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的副标题是“一个工作人员的札记”,体现了此书的研究特点。此书既是关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启蒙读物,也是一部有关刑法典起草的文献史料,同时是作者作为创制刑法典的工作人员的学习札记。此书体现了高铭暄教授敏锐的学术嗅觉,深厚的学术功底和深邃的洞察力。
1.资料详实,史料丰富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颁布,几经周折;刑法典从第一稿到第三十三稿直到最终的定稿,前后长达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主要反映刑法草案第二十二稿到第三十三稿到最终定稿在条文的起草、讨论修改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详尽记录立法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展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从草创到颁行的数十年艰难历程。因此,此书资料详实,史料丰富,具有重要的文献价值,是研究我国刑法不可或缺的工具书,充分体现了作者严谨、勤勉的治学态度。
2.开天辟地,承前启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当时是我国第一部系统介绍刑法典的立法宗旨、条文内容的专著。那时理论界对刑法研究非常匮乏,该书的出版,属于刑法学界开天辟地的大事;对刑法典立法精神和条文的阐释,填补了空白,为今后刑法学的理论研究,起到承前启后之作用。另外,此书也是第一次系统阐述刑法的指导思想,第一次明确提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当时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这本书主要反映了我国刑法的孕育诞生过程,特别是从刑法草案22稿到33稿到定稿这些主要阶段在条文的起草、讨论、修改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同时有些地方也对条文的精神和含意作了一些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不仅突出理论,而且注重实践,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当前立法与司法、理论的实际情况,使得该著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3.语言平实,通俗易懂
从1954年到1979年,高铭暄参与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后,作为自始至终参加刑法起草工作的惟一学者,高铭暄将立法工作中的笔录加以整理,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出版的第一部法学专著,是对我国刑法的权威性学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也是“十年浩劫”后、改革开放以来刑法学界第一部专著,第一次对新中国刑法典加以系统研究和阐述。该书填补了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诸多空白,对刑法理论所提出一些精辟见解,对我国刑法理论不无启迪作用。此书语言朴实无华,内容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娓娓到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基本理论。该书既是刑法学理论认定的指南、办案手册,也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必备的工具书。
考量一部著作是否精品、经典有以下标准:一是思路新奇;二是资料详实;三是思想深刻;四是传世之作。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完全属于精品、经典之作。该书思路新奇,属筚路蓝缕、开天辟地、振聋发聩之作;资料详实,属钩沉发隐、茹古涵今、集大成者之作;思想深刻,属体大思精、高瞻远瞩、笔扫千军、慎思明辨之作。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属历久弥新、嘉惠新学、启迪后人的传世之作、精品之作、经典之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重要学术观点述评
我国刑法学的研究经历了初创的艰辛、萧条停滞的痛苦、恢复发展的欢欣,昂首走进充满希望与挑战的二十一世纪,刑法学界对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日新月异,与时俱进,早已非1981年高铭暄教授创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时可比。笔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以下简称“此书”)在总则方面所体现的主要学术观点,述评如下:(一)关于刑法的指导思想
高铭暄教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对于刑法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第二,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在认定犯罪上“要注意讲规格”,“要合乎标准”。所谓“讲规格”、“合乎标准”,就是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坚持要有犯罪构成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马克思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这就是说,在任何有阶级的社会,刑罚都是统治阶级用来对付犯罪、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第四,我国刑法坚持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思想,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恰当地结合起来;第五,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是刑事立法工作的根本指导原则。
高铭暄教授认为,刑法学是一门阶级性很强的科学,因此,刑法学研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我国刑法正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制订出来的,它是一部闪耀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光辉的刑法。”笔者认为,此书关于刑法指导思想的论述,极其精辟。因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的刑法,有着鲜明的社会主义阶级特色,只有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才能与资本主义刑法相区分。此书的观点,石破天惊,振聋发聩。后来,高铭暄教授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思想的深入研究,认为他们的下列思想对刑法学研究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1)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有助于分清敌我,分清轻重,确定刑法的打击锋芒,更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思想,有助于确定刑法的功能和任务,更好地发挥刑法在保卫和促进四化建设中的作用。(3)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有助于区别对待,分清主从,惩恶扬善。(4)关于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能够是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切合实际,少出错误或不出错误。
对刑法的指导思想,作进一步的阐释。
(二)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高铭暄教授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刑法的基本原则。此书指出,“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确定刑法分则中每一具体罪的法定刑的指针:罪重,法定刑也重;罪轻,法定刑也轻……不仅如此,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确定刑法总则中某些规范的依据,比如: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原则,各种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累犯的处罚原则,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等等,都是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我们应当严格地依照刑法的规定,掌握罪刑相适应原则,防止判刑畸轻畸重,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比如,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有哪些刑种,刑罚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等,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是,刑法并没有把罪刑法定原则绝对化,而是允许类推,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补充。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又允许极少数类推作为补充,这就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党和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基本政策。这项政策是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出发,根据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中存在着不同情况而制定的。它对于争取改造多数,孤立打击少数,分化瓦解敌人,有着重大的作用。根据这项政策精神和实践经验,我国刑法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作了一系列区别对待的规定。”
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采取什么标准?我国刑法应当采用哪些基本原则?这些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在八十年代之前未能很好解决的课题。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法典本身没有对基本原则作出明文规定,更引起学术界的争鸣。高铭暄教授在此书中旗帜鲜明地提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当时引起巨大的反响。1982年,高铭暄教授在其主编并分工撰写的《刑法学》第三章中,首次明确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此后,这种主张为大多数刑法学著作所接受,成为理论界的通说。
此书第一次明确提出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贡献何其大哉!1979年刑法没有对刑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理论界的混乱,司法实务界的迷惑,学术界对此争鸣不已。高铭暄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中,明确提出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当时是振聋发聩之语,颇具学术勇气,颇有学术眼光。
毋庸讳言,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1979年刑法虽然默认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类推制度。“在刑法草案的历次草稿中,都有关于类推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九条继续作了规定。但是,在快要定稿时,关于类推问题有过一场小小的争论。有的同志主张,我国刑法应当采取罪刑法定主义,明确宣布: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不处罚。有的认为规定类推,‘后患无穷’,而且很可能造成‘不教而诛’,因此法律上不是‘限制类推’的问题,而应当是‘禁止类推’的问题。有的认为把适用类推的核准权交给最高人民法院,会造成司法侵越立法权力。”“但是,多数同志不这样看。他们认为,我国刑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允许类推,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种补充。为什么要允许类推呢?……当然,类推决不是‘乱推’,它必须按照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这个基本条件办事,也就是按照犯罪构成的原理原则办事。……”“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上规定的类推,是仔细有仔细、谨慎又谨慎的。……所以,对于刑法规定类推的意义,我们应有充分的认识。”历史证明,类推制度是严重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也有损我国刑法的国际形象。对此,高铭暄教授睿智地指出:“在全面修改刑法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废止类推制度很有必要。新刑法典应当规定下面这样的或类似的一条:对于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其一,严正地表明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二,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其三,适应国际上的进步潮流,更还地与国际接轨。高教授指出,在刑法上确立罪刑法定原则,除了废除类推制度外,还应讲求立法技术的完善,特别是内容的表述要明确。”1997年修订的刑法,顺应民意,顺应潮流,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为我国刑法三大原则,废除类推。而这一改变,离不开以高铭暄教授为代表的专家、学者的不懈努力。
(三)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人(简称共犯)的分类问题,是五十年代、六十年代起草、修订刑法草案过程中争论较多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一九六二――六三年对二十二稿进行讨论修改过程中,关于共犯的分类问题,除对胁从犯单规定一条意见一致外,曾提出各种方案,归纳起来大体分为五种分类法:1、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2、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分类;3、以按分工分类为主,划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这个分类的基础上再把主从的分类吸收进去,即肯定组织犯是主犯,肯定帮助犯是从犯,至于教唆犯,就要区分是主犯或不是主犯,对于实行犯,就是区分是主犯、从犯或一般犯;4、基本上按作用分类,提出三种写法:①把共犯分为主犯、要犯、从犯、教唆犯;②分为主犯、从犯、其他积极参加犯罪的、教唆犯;③分为主犯、从犯、教唆犯;5、把共犯分为两种类型:集团性的共犯和一般的共犯。以上五种意见各种方案,经过反复比较研究,三十三稿最后确定采用第四种意见中的③项方案,认为这项方案比较符合我国的审判实际,能更好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政策精神,特别是对集团性的犯罪来说,更是如此。
鉴于上述分类自身存在的优点和不足,为了取长补短,使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更加科学、更趋合理,早在六十年代参与《刑法》的起草工作时,高铭暄教授就明确提出,应当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并适当照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来建立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体系。主张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这种分类方法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便于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教唆犯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简单地列入主犯的范围,而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罚。1979年刑法采纳了上述建议,使我国刑法在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笔者认为,高铭暄教授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的理论,相当科学,非常合理,在当时是富有创见性的学术观点。但是,该观点美中不足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不一致。“2002年末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名家讲坛上,据高先生透露,他在刑法起草过程中最先提出的方案还是将共同犯罪人以分工为基础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四种,而确定每种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时则分清主从或主次,予以区别对待。由于这个方案后来被否定,他才不得不又提出上述折衷性建议。这个建议虽有优点,但最大的缺陷是分类标准不一致。有的同行对这个分类方法提出批评,他感到很理解,他始终也抱有遗憾的心情。”
(四)关于死刑
“死刑是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的必要性是由阶级斗争的尖锐性和残酷性所决定的。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如不判处死刑,就不能伸张正义,震慑敌人。因此,没有死刑是不行的。但是,我们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靠杀人来统治。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对死刑的适用采取非常严肃而又谨慎的态度。……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尽量少处死刑,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同情,有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有利于争取教育罪犯的家属、子女,而且可以保存一批劳动力为社会创造财富,还可以保留一批活证据,有利于逐步彻底肃清反革命。总之,这样做,对人民事业、对国际影响都有好处。刑法对行之有效的‘少杀’政策是坚决加以贯彻的:1、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2、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条文化,继续发挥这项制度的威力,减少杀人,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3、规定了严格的批准程序。……以上这些规定,从立法上为‘少杀’政策的贯彻落实提供了保证。”
上述文字,反映了高铭暄教授关于死刑的基本立场和看法。从19世纪末开始,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上不可忽视的一股浪潮。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和西方国家,对保留死刑的第三世界国家,横加指责,指手画脚,把死刑的存废与人权保障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相提并论。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中国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态度,无疑对世界废除死刑运动产生深刻影响。高铭暄教授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并进一步阐释了他的死刑观。高铭暄教授认为:“我们既不能盲从,也不能漠视,而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并关注世界死刑发展的趋势。高铭暄教授认为,根据中国现实的国情、民情和罪情,决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但是,必须坚决贯彻‘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禁乱杀’的死刑政策,尽可能减少死刑,并慎重地适用死刑。为此,他主张对适用死刑的范围和对象,要严格控制;对适用死刑的程序,要严格依法;在死刑的执行上,要重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运用。针对国际上以死刑为借口,对中国所作的无端攻击,高先生严正指出,中国致力于保护绝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不受犯罪侵犯,而不急于为废除死刑而奋斗;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不能以是否废除死刑为标志。”
1987年5月,在意大利锡拉库扎举行的国际死刑问题学术讨论上,高铭暄教授关于死刑的立场和看法,旗帜鲜明,独树一帜,语惊四座,以正视听,消除了西方对中国的误解为中国刑法赢得了国际声誉。1997年修订的刑法,进一步完善死刑的有关规定。一方面重申1979年刑法总则中的有关正确规定:其一,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死刑不适用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并且删除对已满16岁不满18岁适用“死缓”的规定;其三,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一方面,在分则条文中要对挂死刑的罪种做出慎重的筛选。这些变化,离不开高铭暄教授的努力。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第一次系统阐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过程,第一次系统论述刑法的指导思想,第一次系统论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创造性的提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为司法机关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同时对刑法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此书重要的学术思想依然闪耀理论的光芒,至今裨益刑法学人。
结语:光照万世 彪炳千古
“在刑法的脸中,包含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对犯人的怜悯,更包含对犯人将来的祈望。在充分理解犯人的犯罪动机的同时,不得不对他的犯法行为动用刑罚,而这中间必须含有审判官的泪水。你想想看,刑法究竟是什么样的脸。”
高铭暄教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详细描述社会主义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从此,刑法这张“脸”便深入人心,刑法理论研究步入繁荣、鼎盛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刑法的理论研究,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从此,新中国的刑法研究,薪火相传,永不停绝。
伟大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说过:“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的研究水准,凝固在那个特定年代,但学术界对于刑法理论的探索,远未结束。我们欣喜地看到,刑法学界的理论研究,方兴未艾,如火如荼;高质量的文章和专著,雨后春笋,不断涌现。刑事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不断提高。刑法理论研究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从而推动刑法立法工作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饮水思源,我们应该感恩高铭暄教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所作的卓越贡献。
>>返回律师著述目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