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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中的抉择

——谈假释制度的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张志勇

  最近,《北京青年报》的一则报道引起笔者的关注。该报道的眉题是“假释期内组织51人偷渡被判无期 四地调查监外执行管理漏洞”,标题是《监外执行因何成为司法腐败“黑洞”?》。该文报道由于司法腐败导致违法违规的监外执行现象确实令人触目惊心。“近日,先后组织51人偷越国境的主犯董峰在上海被判处无期徒刑。有关人员在查阅董峰的犯罪记录时惊讶地发现,董峰曾因骗取出境证件被法院判刑,但很快就获得‘假释’,其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的实施犯罪期,恰恰就发生在他的假释考验期。人们不禁要问,一个未完全改造好的罪犯为什么轻易就获得假释?事实上,不光是董峰一案,目前在司法执行、监管环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所谓被判刑而不需坐够牢的‘监外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极少数执法者的胆大妄为和暗箱操作下,许多并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放出监牢,‘缓刑=不服刑’,‘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执行=自由’的奇怪等式成为百姓之忧、社会之痛。”

  毋庸讳言,上述现象的确存在,但并非主流,只是个别。另外,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确有难处,尤其是法院,在假释问题上,存在两难,地位尴尬,处境困难,亟需改革。

  人民法院是假释的决定机关,监改机关将报请假释人员的名单和材料递交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通常由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处理假释事宜。由于审批假释不计案件数,还要承担风险,影响法官们办理假释案件的积极性。监改机关上报的假释材料,名单长,内容多,法官们根本无法细看,大都按照监改部门的意见办。一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出了事,法院作为决定机关,免不了要挨骂。舆论将“板子”打在司法机关的头上,法院挨“板子”也在所难免。目前假释制度确实存在漏洞,急需改革。笔者认为,改革假释制度,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变观念
  假释制度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已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中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台湾著名学者张甘妹认为,从恩典到权利,是假释制度随刑事思想进步而出现的新趋势。假释由另外变成原则,假释不再被认为是国家对表现良好的罪犯的一种恩赐、不再是对极少数表现优良者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优待,而是犯罪人得以自己之努力缩短自己刑期之权利。最近三十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因为监禁刑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各国对替代监禁的非监禁措施的浓厚兴趣,假释作为非监禁措施之一,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在我国的在司法实践中,假释的适用率日见提高。但即使是在这种大环境下,2000年全国被假释的罪犯只要23550人,比例仅有1.63%。司法实践中,假释适用率的确太低,与整体的刑罚趋势不相称。我们必须改变假释是“恩赐”的观念,对于符合假释条件服刑犯人,必须予以假释,以达到更好的改造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理顺机制
  在我国假释的具体运作程序是:监狱行使假释建议权,人民法院掌握假释决定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裁定假释有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对罪犯有释后监督权。从理论上来讲,四个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彼此配合,互相制约,假释的运作应当非常顺畅。但这只是理论上的理想状态,实际运作并非如此。假释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严重的脱节现象。由于监狱只能提请假释,不能批准假释,很难使假释成为一种适时有针对性奖励罪犯的手段,有时甚至起到相反作用。监狱担忧假释的罪犯多了,出事故多,进而“反证”假释意见的错误,为避免承担责任,宁可多报减刑,少报假释。法院虽行使假释裁定权,却并不了解罪犯的狱内表现,仅凭监狱提供的书面材料,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同样担心被假释的人犯又重新犯罪,法院怕承担风险,因而顾虑重重,影响到及时、果断地裁定假释。公安机关鉴于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竭力反对监狱、法院多搞假释,一是怕监督任务落实不了,出现空档;二是怕出了问题既影响社会治安,又增加自己的工作量。更为严重的是,公安机关对假释犯的释后监督很难落到实处,致使假释犯放任自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监督更是形同虚设,起不到实际作用。因此,必须理顺法院、检察院、监狱、公安机关的关系,促使假释运作机制顺畅运行,提高假释适用的效率。
三、建立假释委员会
  法院现承受三方面的指责,一是假释适用率过低,违背整体的刑罚轻缓趋势;二是假释的适用有“腐败”之嫌,造成许多社会不良后果;三是被假释犯重新犯罪,法院对此有把关不严的嫌疑。

  针对法院上述顾忌,并根据假释运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有人建议:应当参照国外的通行做法,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明确界定假释的行使权性质,以监狱为主。笔者认为,目前还是以人民法院为主,维持现有体制,并予以适当改革。笔者同意成立假释委员会,但假释委员会应该以人民法院为主,邀请检察院监督,吸收监狱法学家、社会工作者、精神病学家等专家参加,由假释委员会公开对罪犯作出是否假释的决定。人民法院正当行使职权,放开手脚,没有额外顾虑和担心,才能切实做好假释工作,真正发挥假释的正面社会效益。

四、开听证会,严把“出口”关
  如前所述,司法部门对假释把关不严,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由于我国刑法从立法上规定减假释案件采用由监改机关呈报材料、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模式,客观上为某些腐败分子进行违规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必须严把“出口”关,只能让符合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得以假释,绝不能放害群之马到社会。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际服刑到一定年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因为法律对假释的条件规定模糊、抽象,不好操作,法院曾经考虑以开庭的方式,决定是否给予假释。但是,这种方式法律上没有依据,加上法院业务繁忙,开庭审决定假释与否不太现实。笔者建议,假释委员会采取听证的方式,到监狱公开进行听证会,听取其他罪犯的意见,并邀请人民检察院、社会监督员列席参加,进行有效监督。采取听证制度,阳光透明,其他罪犯也会服气。唯有这样,假释才真正公开、公平、公正。
五、建立假释保证金制度
  目前国外流行监外执行保证金和缓刑保证金,笔者建议设立假释保证金制度。建立假释保证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经济手段促使假释犯加强自律能力,同时也可督促假释犯的亲属加强对假释犯的管束。假释委员会可以视假释犯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要求假释犯亲属提供假释保证金。如果假释犯在考验期届满行为良好,可在宣布其恢复自由时,发还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否则,在考验期内假释犯发生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处置外,还应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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