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线】 面对错误判决,唯有坚持不懈申诉
主持人按语:面对错误的刑事判决,不管是被错判的被告人,还是蒙冤的家属,应该坚持不懈去申诉。不要担心申诉不减刑,不能屈服,不能畏惧,只有坚持申诉,才能平反,才能昭雪。甘肃武威的裴树唐,面对错误判决,坚持申诉24年,终获无罪判决,令人钦佩!
“申诉不减刑”是极其错误的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在线律师网》“刑事辩护律师”主持人
刑法学博士 张志勇
正义可以迟到,但不应该缺席——题记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上诉人蒙受错误判决后,往往在监狱服刑期间,不敢申诉,担心申诉会影响其减刑。他们的家属也有顾虑,不敢替服刑人员申诉控告,也是担心影响其减刑。“申诉不减刑”的错误观念,直接导致许多蒙受冤屈、被误判错判的冤枉人士,放弃法律赋予的申诉权,委曲求全;也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不能得到纠正、平反。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认为,“申诉不减刑”是极其错误的,无论从观念还是实践,都应该予以澄清和废止。申诉是不影响减刑的。如果您认为您或者您的亲人蒙受错误刑事判决,那就请您勇敢地申诉,拿起法律赋予您的权利,争取改判,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一、申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申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单列一章,对如何申诉、申诉的提起、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申诉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正当权利。当事人及其家属,有权对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二、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同样享有申诉权
如前所述,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如果他们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认为自己蒙受错误判决,他们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他们的家属,也有权利替他们申诉。
监狱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如果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无罪判有罪、定性不当、量刑畸重畸轻的,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拦或者扣压罪犯的申诉,更不能因为罪犯提出了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给予处罚。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认为判决有错误要求重新处理的意见或者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机关反映的意见正确,罪犯的申诉有理的,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决定提起抗诉,但是在新判决、裁定没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执行。经审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监狱和罪犯本人。
三、“申诉不减刑”是极其错误的,这种观念应该予以批判,这种做法应该予以废止
毋庸讳言,在监狱的实际工作当中,少数干警往往把罪犯申诉看成是罪犯抗拒改造、不服管教的表现,有的监狱甚至规定对提出申诉的罪犯一律不予减刑或假释。这种观点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应该予以废止。理由如下:
(一)“申诉不减刑”严重违反法律。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的规定中,有一项原则被称为“上诉不加刑”。这项原则对于确保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对监狱的减刑运作情况进行考察中,我们发现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即“有的监狱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罪犯的申诉,但同时以罪犯申诉为由而使申诉的罪犯不得获得减刑、假释及表扬、记功等与罪犯服刑有关的‘政治性’奖励”,我们称之为“申诉不减刑”。“申诉不减刑”这一做法的理论依据在于:罪犯获得减刑等奖励的根本条件是认罪服法,而罪犯申诉说明其没有认罪服法,或者只认罪而不服法。
显然,“申诉不减刑”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我们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专门作出了如下规定: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因此,对于申诉的服刑人员,监狱等机关对其不予减刑,是严重违反法律的。但遗憾的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一些监狱仍旧坚持“申诉不减刑”。
(二)“申诉不减刑”直接限制了减刑制度的适用,不利于纠正冤假错案。
如果服刑人员的确蒙受不白之冤,慎重错误判决,他们又不申诉,司法机关又不允许他们申诉,实际上是剥夺他们申诉的机会,使冤假错案无法得到纠正。近几年,真凶现身才发现错案,即原被判处死刑的“案犯”无罪释放这样的案例已屡见不鲜。2002年9月30日,《南方周末》披露因故意杀人案入狱八载的“罪犯”吴鹤声无罪获释,并获得13.7434万元的国家赔偿。1998年发生于云南省的昆明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错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刀下留人”改判死缓。就在终审判决作出8个月后,杜培武杀人案的真凶在另案中落入法网并主动交代了杀人经过。2009年4月1日,备受媒体关注的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案因其已“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这起特大冤案才浮出水面,此时佘祥林蒙冤入狱已达11年。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这起特大冤假错案终于得到纠正。我们在欣喜之余,倍感沉重的是:赵作海最终得到改判,但赵作海一直放弃申诉的权利!如果不是机缘巧合,丧失申诉权的赵作海,可能永远得不到改判的机会,最终会含冤而死!申诉权,对于蒙受错误判决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是多么地重要!
(三)现实社会中,坚持申诉,最终得到改判,从而沉冤昭雪的,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及其家属坚持不懈申诉,从而使案件最终得以改判的事例,不胜枚举(本文最后附三篇报道文章,供广大遭受错误判决的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参考)。
正义可以迟到,但不应该缺席。对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罪犯的申诉问题,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对那些企图利用申诉来破坏监管纪律、扰乱改造秩序、无理取闹的罪犯,监狱必须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认罪服法,安心改造。对那些正当提出申诉的罪犯,监狱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及时转递有关申诉材料,积极配合检察院、法院进行纠正。我们认为,应该相信法律,依法申诉!虽然目前存在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丑陋现象,但是,这些都是个别现象,社会主流是好的!
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相信政府,相信党,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依法保障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权,纠正错误判决,防止冤假错案。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对此责无旁贷。
附三篇报道文章:
■武威“强奸案”背后的坚持和救赎
■“强奸犯”24年坚持申诉终判无罪
■“强奸犯”昭雪后获41万国家赔偿
武威“强奸案”背后的坚持和救赎
北京青年报
周春林
1、蒙冤
1986年8月5日下午,甘肃省武威市(今凉州区)文艺辅导干部裴树唐召集了部分地区文艺骨干开会。时年24岁的业余歌手、油漆女工刘素梅(化名)也在其中。
会后5时许,刘素梅在地区秦剧团音乐老师严中全的钢琴伴奏下练唱。严觉得她音质还可以,主要问题是语言发音不准,于是推荐了时年42岁的裴树唐为她单独做辅导。
不觉间已超过下班时间6点半。7时许,刘素梅准备回家,并约定次日上午再来。开门时正遇到前来找她回家的未婚夫曹某。曹见两人独处一室,拉着窗帘,怀疑有不正当关系,便与裴吵了起来。吃饭回来的严中全告诉曹,是他让裴辅导刘的,而会计张殿元则证实裴办公室窗帘自进馆以来就一直是钉死的,拉不开。曹自觉理亏离去。
第二天上午,曹来到文化馆准备向裴道歉,恰巧裴不在,于是向馆领导赔了不是。这场小小的风波看似已经平息。
让裴树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8月13日,刘素梅突然控告其“强奸”。在馆领导安排去参加一个政府召开的大会上,当着数百人的面,他被警察戴上手铐带离会场。
8月30日,裴树唐被宣布逮捕。审讯过程中,他始终不承认自己强奸。在12月2日收到的起诉书上他这样写道:一起肮脏的诬陷案件,竟然成为起诉的“理由”,实为世上少见的法盲,可气、可悲、可叹!并署名“冤囚裴树唐”。
12月17日,原武威市法院一审认定:裴树唐以纠正唱腔为名,故意纠缠不让刘素梅回家。乘其他人下班后,强行对刘进行了强奸。被害人当即将被强奸的经过告知其未婚夫,两人去文化馆向有关领导揭发,并书状向公安机关控告,被告裴树唐归案后拒不供认。
法院认为,上列事实由证人、受害人证言证实,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裴树唐有期徒刑7年。
2、入狱七年,一直申诉
现年83岁的尹平是从一审开始就接手该案的。尹当时就职于武威市法律顾问处,现为武威市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早年就读于华北大学,毕业后响应号召志愿来到武威,做过教员,后在县政府秘书科、文教科、司法局等单位工作,是武威地区的第一代律师。
在一审开庭前查阅案卷时,尹平就发现了这起“强奸案”的证据存在疑点:被害人的陈述内容不符合情理,且矛盾百出;不在场的第三者的证言又不能说明案情的真实情况。根据对被害人进行的人身检查,结果非强奸而致。
尹平说,不符合常理的是,被害人本应在“受辱”当时立即报案,或与未婚夫一起将裴树唐扭送公安机关,反而让他第二天去道歉、第九天才在裴单位领导的劝导下报案;文化馆四名领导联名写的裴一贯有作风问题的材料,经查证后并不属实。
在一审中,尹平提出了上诉辩护意见,并提醒法庭慎重从事,再进一步核对查实,免得无罪的人蒙冤受罚。但法庭依然判处裴树唐有罪。
裴树唐不服,提起上诉,尹平又担任他的二审辩护人。1987年3月21日,尹平与助手蒲盼旗亲自找到刘素梅,向她调查了解事情真相。刘在长时间沉默后向尹平坦承:裴树唐并未强奸她,只是由于文化馆馆长汤某等与裴交恶,唆使她控告裴,在其百般纠缠且允诺将她和未婚夫调入文化馆的诱惑下,她才按照他们撰写好的材料誊写后,由汤带领去了公安机关控告裴树唐。
这是刘素梅第一次正面否认强奸事实的存在。根据这份新证据,尹平正准备为裴树唐做无罪辩护。巧合的是,就在尹平找刘素梅调查取证的当天,裴树唐接到了终审裁定书。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让尹平不解的是,当他将这一新情况向审判员反映后,后者不等他复印就将原件“借”走,不再归还。
已在服刑的裴树唐又一次在裁定书上写下“舍命难服”的字样。他继续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等部门申诉,尹平也向省高院提出纠错的法律意见书。
1992年2月20日,省高法回函认为,“裴树唐的强奸罪行不仅有受害人的直接证据,还有知情人的间接证明相印证,足以认定。受害人虽在律师调查时有过反证,但在本院调查时查明并非其本意。”法院再次维持了一、二审判决,并希望裴树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9天后,省检察院的回函称: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此案原判证据虽不太充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但要否定根据不足,且再无法查证,故决定维持原判。
在7年的监狱生活中,裴树唐始终拒绝认罪,坚持申诉。但与此同时又能遵守纪律,为其他犯人上文化课,并通过自学取得了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实用律师学的函授大专班结业证书,数十次受到监狱的表扬和物质嘉奖。尽管表现良好,裴树唐却6次拒绝监狱要给他立功和减刑的决定,“我本来就是无罪之人,接受立功和减刑就意味着我已经默认自己有罪。”他说。
3、转机
女“受害人”14年后首写忏悔信
这次刑罚给裴树唐的人生轨迹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在他入狱后的第三年即1989年,担心妻子儿女受自己“强奸犯”污名的牵连,他选择了与爱人离婚,孩子由她来带。
“文化馆的领导跑到我爱人单位去大肆造谣,她也非常痛苦。而我的孩子们正在上学,同学们知道了这件事后,开始还只是在背后偷偷议论,后来就追着我的孩子大声地喊强奸犯。”最让裴树唐受刺激的是,一次监狱为奖励他的表现,发函让家属来参加会见。9岁的女儿背着妈妈和奶奶,自己买了馍悄悄去监狱看他。“我都不知道她那么小是怎么找过去的?”他忍不住老泪纵横。
家已经破了,亲人也与他疏远。裴的母亲脾气比他还犟,在他被判刑后与他一刀两断,邻居问起来就说他“被汽车轧死了”,甚至连她去世的消息也没有告诉裴树唐。裴的兄弟姐妹9个,只有最小的九弟曾去探过监。“因为他们相信法律的权威,认定我就是个强奸犯”。
出狱后的裴树唐仍然坚持为自己的清白申诉。为了筹集申诉上访的费用,裴树唐变卖了所有家产,给人打工拉车、给餐馆洗碗。但他多次的申诉和层层批转的材料,始终石沉大海。
转机在2000年底出现。10月22日,刘素梅给尹平律师写信,表示她“14年来一直在内疚和痛苦中度过,觉得从良心上对不起裴树唐,想把事实真相痛痛快快交代出来”,并希望得到尹律师法律上的帮助。
10月26日,尹平与助手约见了刘素梅,并做了笔录。11月16日,刘又给裴树唐写了一封长达8页的忏悔信,详细叙述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
刘素梅在信中说,十多年来她一直很后悔也很害怕,痛苦得自杀过好几次。想说真话,总有人不让她说,并威胁要以诬告罪判她三年刑。到后来上级司法部门来调查,也不被相信。得知裴树唐被判7年刑之后,她大病了一场。
刘说,这14年来她的痛苦和耻辱并不小,害了裴的同时也付出了自己的清白。而她现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裴洗清冤枉的同时也为自己洗清冤枉,向裴赎罪。
此时的刘素梅已与曹某离婚,她还向裴树唐提出了一个要求:如果她被判了刑,请他帮忙教育和培养她的女儿。
对于这封迟来的忏悔信,裴树唐百感交集:他早已不恨刘素梅了,“我觉得她能站出来说真话,是很伟大的,需要很大的勇气。”他说,这也是他14年来第一次掉泪,因为“感觉冤案有希望了”。
4、反复
武威中院发来驳回申诉通知书
让裴树唐没有想到的是,2005年7月11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他发来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对刘素梅的证词应以原始控告及在诉讼阶段的陈述为准。此后时供时翻,反复不定,且无反证理由无据证实”。
8月4日夜,刘素梅在得知裴树唐被驳回申诉的消息之后,再次给裴写信,表明自己的心志:一定要等到这个案子清楚的一天,要抓出谁是真正的坏人。
8月20日,裴树唐再次申诉。
8月30日,刘素梅写信给相关领导,再次详细讲述了这起事件的经过,并在信中提到了有人授意让她承认翻供是受律师做工作而改口的细节。她还写道:2005年7月11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进行了一个不足30分钟的听证会。必须到庭的文化馆领导及其他主谋一夜之间逃离武威或拒不到庭,法官对她的揭露和坦白却呵斥:“好话坏话都从你奸妇口中出!”
在写给武威中院一位副厅长的信中,刘坦言1990年复查时又说有强奸,是有人叫她不许改口,否则要被判刑,而她担心自己3岁的小女儿无人照应,于是违心地说了有。
2006年,裴树唐继续一级一级地申诉,并成功地将材料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让他把材料做正规点,附上原件,最好请当事人刘素梅来北京一趟。刘低价变卖了自己开的小饭馆,跟着裴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说清楚了整个过程并做了笔录。
2009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指令再审决定书,指令甘肃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09年12月11日,甘肃省高院再指令武威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5、等待
武威中院本月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0年7月21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这起发生在1986年的“强奸案”。裴树唐特意穿上了干净整洁的衣服,“有人让我穿得狼狈点,看看这24年受的折磨。我说恰恰相反,不能让他们看我的笑话,也要对法庭上的国徽表示尊重。”
参与此案再审的审判员裴志平说,他是今年4月份中途接手的,原本这个案子该另一位同事经办。据他介绍,当时办案的这些法官退休的退休,不在的不在。“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谁接手都是烫手山芋。”当裴树唐跟他开玩笑说有人说他俩是亲戚时,他说:“早知道你就申请回避好了!”
裴志平说,中院此次对该案的重审相当重视,“平时一般都是三个人组成合议庭,这次是五个,可谓豪华阵容。”研究室副主任陈友则表示,这就是一次很正常的审理,法院方面并不存在什么压力。判决结果的宣布还有一个程序,需要逐级上报,所以现在不方便讲什么,也暂时不能约请院领导进行采访。
记者问:“如果这个案子改判的话,法院方面将如何处理?”陈友说:“没有什么如果,一切等宣判结果下来再说。”
裴树唐更迫切地等待这个结果。他原以为会当庭宣布的,还准备了讲话腹稿在判决的时候演说,并编写了一副对联准备到时候贴门上,还要给尹平律师披红放炮。“过去有些执法人员不懂法,蛮横无理,不按程序,你喊你的我判我的,越喊越有罪,但我始终还是相信法律。”
裴树唐坦言,自己继承了父亲的品性,从小就是宁折不弯,没法选择妥协。“这条命可以给你,但没有的事情让我承认,绝对不可能。他们说我是花岗岩,死不认罪。”他说,家里世代书香,不能毁在自己手上,“我没有留给子孙们遗产,更不能留给他们污名。”
裴树唐说,如果宣告他无罪,他会考虑依法提起国家赔偿。“其实我对这个看得很淡然,我就为了争这一口气,要留清白在人间。”他反问:“这起案件让我失去了骨肉亲情,24年的光阴能用钱买回来吗?”
他说,他会在等到宣判结果之后,离开这个“让他伤透了心的地方”。
6、记者手记
距离再审的宣判仍需时日,尽管裴树唐及辩护律师尹平都对结果相当乐观,但无论如何,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已经发生。事实再次印证:在强大而倨傲的威权面前,个体是何其的脆弱与渺小;而人性中的肮脏与纯洁,竟是如此的复杂和明显。
两个小人物的命运,伴随岁月的流逝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改变。围绕这起事件所有的曲折恩怨,现在似乎可以做一个了断。只是,原本应该由制度设计自行完成的纠错程序,却要靠个体的执著苦撑及心灵救赎来实现,未免让人喟叹。而24年的光阴才能还原一个简单的真相,想来都觉心寒。
(来源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67921338)
“强奸犯”24年坚持申诉终判无罪
2011/01/28
北京青年报
拿到判决结果裴树唐很高兴
1986年8月5日,甘肃省武威市(今凉州区)文化馆文艺辅导干部裴树唐为业余歌手刘某纠正唱腔,8天后突然被告“强奸”,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裴树唐有期徒刑7年。裴始终拒绝认罪,一直向省高院、省检察院等机关申诉,并拒绝减刑自证清白。后刘某因不堪良心责备写信忏悔,承认“强奸”系他人威逼诬告。裴在今年1月11日赢得重审机会。
昨天上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裴树唐家中,送达了本月11日对他25年前涉嫌强奸一案进行重审的判决书,结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他无罪。裴树唐当即表示将在春节后考虑提起国家赔偿。一直为其辩护的律师尹平则认为这一结果并不意外,二十多年的辛苦没有白费。
法官亲赴家中宣告无罪
“我终于等到这一天了!”裴树唐激动地说。据他介绍,凉州区法院在26日晚上就打电话告诉他,27日上午将下判决结果。原以为需要到法庭去的,结果昨天早晨9点多,当时负责重审的3名法官亲自来到他居住的地方,向他送达了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裴树唐构成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主要是被害人陈述,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印证。现被害人否认被裴树唐强奸的事实,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原向司法机关所做的被告人将其强奸的控告是虚假的,系受他人威逼所致。故本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起诉指控被告人裴树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裴树唐无罪。
当场赋诗一首直抒胸臆
“他们说受院领导的委托来送的,考虑到天气很冷,而我年纪也大了。我觉得还是很人性化的,跟二十多年前我的遭遇相比有天壤之别。”裴树唐说,当时家中还有他一个表弟在场,法官在他家待了十多分钟后离去。邻居们也很惊奇地向他打听什么事情,得知这一结果后纷纷向他表示祝贺。
裴树唐说,判决结果出来后,他当即在法院的回执上写了一首古体诗表达自己的感受:“庭宣无罪案结审,喜哭无泪泣无声。酒敬天下正义君,遥叩京城感党恩。旷世奇冤新故事,人鬼善恶后人评。哭问上苍谁能知,万金何处买青春?”
辩护律师表示意料之中
裴树唐第一时间也把这个喜讯告诉了一直为他做无罪辩护的84岁高龄的尹平律师。尹平说,对于这个结果他并不感到意外,他从刚接手这个案子就坚信会最终宣告无罪。也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感化了女当事人,打消了她的顾虑,让她说出实情,才让这起案件出现转机。
而尹平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承担了相当大的压力和风险,曾有司法机关认为他在帮助作“伪证”,但他始终没有退却。“这也说明我二十多年的辛苦没有白费,否则老裴就要背一辈子黑锅了!”
准备年后申请国家赔偿
裴树唐说,关于国家赔偿的事情,他准备在春节过后再考虑提出申请,毕竟时效在两年之内。“先过好这个年,等找齐了资料再说。”
尹平律师表示,裴树唐这种情况可以提出申请国家赔偿。“二十几年的工作丢掉了,至少工资该补发吧,还有正常的退休金,且不说精神赔偿。”他估计这个数额最少有几十万,“当然也要看法院最后怎么解决。”
文/本报记者 周春林 供图/张永生
(来源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76455176)
“强奸犯”昭雪后获41万国家赔偿
2011/07/07
北京青年报 周春林
1986年8月5日,甘肃省武威市(今凉州区)文化馆干部裴树唐为业余歌手刘某纠正唱腔,被告“强奸”,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裴树唐有期徒刑7年。裴始终拒绝认罪。他服刑期满后,仍不间断提出申诉。后刘某因不堪良心责备向他写信忏悔,承认“强奸”系他人威逼诬告。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轰动全国的甘肃省武威市文化馆干部“强奸女歌手”一案当事人裴树唐5日收到国家赔偿通知书,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413937.81元。裴对判决不服,表示将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赔偿请求人裴树唐被判处刑罚后,经再审改判无罪,对其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即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裴树唐于1986年8月30日被羁押至1993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共被违法羁押2557天。按照国家上年度即2010年职工日平均工资142.33元的标准赔偿裴树唐363937.81元。赔偿请求人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受害人、国家侵权人、造成的后果以及武威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类客观因素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最终判赔如下:决定赔偿裴树唐被违法羁押2557天的赔偿金人民币363937.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对于武威中院的赔偿决定,坐牢7年、身背“强奸犯”污名25年的裴树唐认为精神赔偿5万元太少,他提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需文告见报)”的要求没有给予回复。裴表示,他将向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起上诉,要求做出新的赔偿决定。
今年5月31日,裴树唐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国家赔偿,总计370多万元,其中包括300万精神损害费,被违法羁押2557天赔偿金36万余元,羁押期间法定节假日91天赔偿金2万多元,以及申诉等其他花费损失34万元。武威中院认为,裴树唐申请赔偿7年中91天法定节假日的损失25904.06元以及申诉等其他花费损失34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国家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来源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7968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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