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律师承办的刑事代表案例
刘畅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对证据材料,研读非常细致,能够用检方证据对检方予以回击或提出无法回避的质疑。
【高某防卫过当】
高某酒后与他人发生矛盾、发生辱骂撕扯。后高某持刀抵住徒手的被害人颈部致伤、随后又持刀戳刺被害者躯干,致其肝脏破裂死亡。高某随后投案自首。
审判前阶段,律师前往事发饭店与饭店老板、服务员和邻居小店主谈话了解事发经过,并观看饭店监控录像(但内容实际上无甚帮助),说服了老板和邻居小店主形成调查笔录。基本了解了案件事发经过,并比对了被害人一方证人的证言。
多次会见高某,在其交流能力较差的情况下,耐心、反复交流,充分防止其在庭审上可能出现的弄巧成拙的表现。
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庭审中,侦查机关、公诉人均不认可防卫性质、只认可较低限度的被害人过错。
庭审辩护中,重点突出被害人自己的过错、寻衅;并以医学文献作为依托,阐述酒后肝脏充血大幅度提高、介入因素导致肝脏出血加剧等。同时,仔细比对了高某和被害人的力量对比和寻衅、暴力升级过程,充分阐述了在类似情况下、正常人可以采取何种方式应对冲突。
同时简明但非常不客气地指出我国法律对防卫行为的苛责,充分唤起了审判人员设身处地为高某着想、设身处地地考虑防卫方的利益和行为。
此外,由于看守所扣押了高某的身份证无法取出、导致高某家属无法取出存单的钱、无法赔偿被害人家属。律师自行前往看守所,后又申请法院先协助取出身份证,均遭看守所拒绝。但律师依然向被害人家属、审判人员阐明无力赔偿的原因是看守所技术上导致的,确实不是不愿赔偿;同时,律师收集了一些证据证明高某家庭确实贫困。以上情况对缓和被害人家属情绪也起到了作用。对最终判决有利。
综上,成功将高某持刀伤害徒手的被害人致死一案,辩护为防卫过当。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7年。一审及附带刑事部分均无上诉、抗诉。
【向某被诬盗窃】
湖南向某被控盗窃仓库电器总计108万元一案,律师在办其他案件途中突然接到本案。随后没有回京,直接赶往湖南。
案情大致为向某经营家用电器生意,后来举债做生意、甚至借了高利贷。后来无钱还给高利贷,只好离开家乡、并将公司各种账目材料交由两名员工。高利贷与其他债主发生冲突,高利贷通过借贷诉讼顺利拿走电器抵债,律师推测部分其他债主为了挽回损失、串通掌握公司账目材料的员工,意图变更电器的所有权要求推翻法院判决(注:这里部分其他债主的真实情况未经法律确认,均为律师个人辩护意见)。
随后,由于电器所有权难以确认,向某因涉嫌“拿别人的电器抵自己的债、把库房钥匙交给高利贷”而被捕。
在到达湖南时,距离开庭只有2天。律师迅速办理委托手续、复制卷宗、简单阅卷、会见当事人、特别是坚定了当事人自己的信心。后连夜阅读了总计约300 - 400页案卷(本案涉及众多证人、且证言经常矛盾),迅速出具辩护意见。
开庭时,依靠前一晚整理的材料,在质证中指出言词证据、书面证据和多重证据之间的矛盾、疑点,同时提出了本案的合理解释——这就是当庭指控部分被害人意图以变更向某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与高利贷争夺电器,保护债权利益。
当日,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此后数月,检察院退补、法院延期、申请上级法院延期。律师则尽可能走访、电话联系对案件可能有帮助的证人。并会见当事人,捋清案件前因后果。
然后第二次开庭,针对检察院退补的部分证人证言继续争论。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在休庭期间公开争论,后合议庭招公诉人单谈,决定再次延审。本次开庭后,本来有第三次开庭,但因为当事人家属自己到处告状,导致开庭意外延后。
此后,在检察院退补的书面证据中,发现了疑似被害人伪造证据的线索。但辩护人慎重考虑了各方利益,认为在当前情况下不会定罪。如果节外生枝提出控告被害人的证据,则可能导致整个案件无限期延后。在会见当事人、得到其认可后,辩护人只向合议庭暗示了相关线索。并得知审委会意见分歧,也无法得出定罪或无罪结论。
于是本案检察院不撤诉、法院不下判,最终拖延成了超期羁押。辩护人在两次书面指明超期羁押、要求取保候审未果后,辩护人在春运前后再次前往湖南,与当事人家属一起依次向法院、上级法院、看守所、驻所检、市检察院、区检察院、市人大、市政协、市信访办、区人大提出抗议。
最终法院同意一周内取保候审,然而很意外的半天就办完了手续,在辩护人返京之前直接电话辩护人和家属去看守所做取保手续接人。至此,当事人终于重获自由。
本案2个月后检察院撤回起诉,目前已经撤案。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辩护人陪同其直接申请了国家赔偿、未再追究被害人责任。
【王某某职务侵占】
王某某职务侵占一案,因为涉案的截留钱款行为历时较长,正好跨过王某某的18周岁。本人作为实习律师、为了以未成年情节减轻王某某的处罚,书面阐述了法理上“徐行犯”和“继续犯”这一比较有争议的法律理论问题。
同时,要求法院移交未成年人审判庭(按照经验,未成年人审判庭处罚较轻)。并积极联络王某某户籍所在地,希望可以判处缓刑。
但法院令人惊讶地丢失辩护人手续、未通知辩护人开庭,并告知王某某通知了辩护人出庭、辩护人没有出庭。于是王某某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开庭。本人随后持法院所有手续、手机通话记录等向法院说明情况。随后法院承认了自己办事失误,最后择日重新开庭审理。
虽然最终没有以未成年人定罪,但因有通知辩护人出庭失职、徐行犯的法理道理等,法院最终将第一主犯王某某的量刑放在全案第二重,且几乎是最低档量刑3年3个月(以20万职务侵占数额来说,本来应该高不少)。
本案王某某本人和其家属、女友均非常满意。未上诉。目前王某某已经出狱。
【杨某故意杀人案】
杨某因感情纠纷,多刀刺中多个要害,杀死被害人。
辩护人阅卷后,多次会见被告人、稳定其情绪。同时做通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工作,达成了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
在刑事方面,提前在检察院阶段多次书面、当面与检察官交换意见,并调查了事发时的证人、医生、形成了多份有利于被告人的笔录。最终检察官同意了杨某存在自首情节,在公诉时提到了该情节,大大降低了庭上的控辩对抗性、对被告人量刑有利。
在庭上,辩护人又从被害人的着装、语言、日常生活等多方面,阐述了被害人的过错问题。
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4年(部分赔偿、自首、被害人过错这三个主要的辩护意见均获支持)。
【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
当庭指出两名证人的证言矛盾、推翻了他们的证明内容,法院判决亦绕开了对应的证言。最终,4名被告中被指控最重的唐某,和其他被告人量刑没有差别。
【安某走私毒品罪】
安某入境走私毒品海洛因多达8公斤(近50%纯度),辩护人从其作用类似于带毒马仔方面下手,一审判处安某死缓。
【赵某贪污】
赵某贪污4.5万元,在辩护人和社区、司法局协调后,成功拿到了缓刑监管文书。最终帮助赵某得到了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