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94.居间合同
生活实例
2003年7月,某建筑公司王经理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县张建华,双方开始协商县农村公路招投标事宜。王经理代表建筑公司与张建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张建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9月21日,县招标办、公路局向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10月20日,县公路局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建筑公司迟迟不愿支付张建华劳务费用。张建华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违约金。该案例中,张建华提供了居间服务,建筑公司应向其支付报酬。
关键词解析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提供、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称为报告居间;媒介合同的居间,称为媒介居间。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进行订约媒介的服务。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提供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所谓提供订约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促使双方达成交易。2.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才给付报酬;居间合同未成立的,委托人不支付报酬。3.居间合同是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
第一,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的义务。这是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报告给委托人;但居间人对相对人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无论居间人是同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还是仅接受一方的委托,居间人都负有向双方报告的义务。
第二,忠实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3.居间人对于所获知的商业信息、成交机会以及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第三,负担居间合同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二)委托人的义务
第一,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对报酬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对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居间人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依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在报告居间中,居间报酬由委托人支付;在媒介居间中,居间报酬由达成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第二,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