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92.行纪合同
生活实例
2000年,倪某委托寄售商店代为卖出劳力士金表一只,寄售价为6.5万元,寄售费用为5%。后寄售商店发生盗窃案件,恰好倪某的金表被盗。倪某要求寄售商店赔偿。该案例中,寄售商店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寄售物被盗,其应当向倪某赔偿。
关键词解析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具有限定性。行纪人是经批准或核准及经营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核准获得相应的资质,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经营行纪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行纪人在为委托人办理业务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纪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自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由该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行纪人独立于委托人的这一特征是行纪合同与代理合同的最大区别。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纪人的义务
第一,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三,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委托人的义务
第一,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得请求报酬。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第二,及时受领义务。《合同法》第420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三,及时取回处分委托物的义务。《合同法》第420条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