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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90.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生活实例
  丰收蔬菜代理行在当地有一定实力、声誉较好。2002年7月,代理行受广州一家批发商的委托,代收土豆并办理发运事宜。周某将自家的土豆交给代理行一个多月了,仍不见付款,周某比较着急,前往打听,代理行工作人员告诉周某,他们是代理广州某批发商代理收购,该批发商还没有打款过来,让周某耐心等待几天。周某说,他不管是哪儿的批发商,他只认丰收代理行。该案例中,周某有权选择丰收代理行为其合同相对人,代理行应向其履行付款义务。
关键词解析
  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条件是: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2.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3.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应当通知受托人与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后,除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以外,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该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4.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权,仍然由受托人处理因第三人违约而产生的问题。

  第三人的选择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受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即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仍然由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只能选择其一,选定后不得变更。

法眼点睛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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