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88.保管人的处置权
生活实例
金某经营水果生意,发运一批新鲜水果储存在某市泰达仓库。由于受到台风影响,某市发生断电现象,泰达仓库紧急联系金某,欲通知其前来处理货物。但金某正在国外办事,无法联系,水果开始大批量腐烂,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泰达仓储清理了该批水果。金某回来后,无货可提,要求泰达仓储赔偿。该案例中,由于情况紧急,泰达仓库有权处置该批水果,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金某自行承担。
关键词解析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这种变质或损坏是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本身的变质或损坏,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处理。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通知或催告后,应当及时对变质的仓储物进行处置,这是存货人应尽的义务。如果存货人不尽此义务,因此而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人对变质货物的紧急处置权,类似于对危险货物的紧急处置权。保管人紧急处置变质的仓储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存货人承担。
紧急处置权不是随意行使的,只有在变质仓储物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已来不及等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或者无法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或者保管人通知后,存货人对保管人的通知置之不理等情况下,保管人不得已而为之,并且应在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