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75.技术成果中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生活实例
陈某系某中医院小儿科主任医师。其根据自己多年的临床实践,在工作中总结出治疗小儿厌食症的“醒脾开胃”药方。1992年至1993年,医院将陈某的药方列入医院科研项目并进行临床研究。在陈某主持下,医院小儿科、生化室、中药研究室的十二名同志共同参加了该课题的研究工作。课题完成后获得市科技成果三等奖。1995年4月,某中药厂与陈某协商,欲以其小儿厌食开胃冲剂药方生产中成药。陈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中药厂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协议要求中药厂向陈某支付技术入门费40000元,临床观察费60000元,共计100000元。协议签订后,中药厂获得该项技术成果后进行实施,效益较好。该案例中,陈某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该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属于医院,陈某无权转让,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关键词解析
(一)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合同法》将技术成果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既包括从事本职工作,也包括履行法人或其他组织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2.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根据该解释第4条规定,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1.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除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其他技术成果。
(二)技术成果的财产权
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即使用和转让技术成果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技术成果财产权归属是技术成果财产权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有所不同。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合同。个人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转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技术成果,是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技术权益的侵权行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订立技术合同,有权获得因使用或者转让该项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转让属于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技术成果的人身权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是指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有权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技术成果的人身权是专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的权利,其他任何人无权分享。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
(四)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其他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除了享有在其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上署名、取得荣誉证书、获得奖励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奖励或报酬的权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2.享有优先受让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