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72.托运人的变更权和解除权
生活实例
青海某公司从西宁某站发运硅铁到山东,收货人为山东某公司。货物发出后,青海公司接到浙江某公司的求购电话,急需硅铁一批,希望青海公司给予大力支持,于是,青海公司向铁路运输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但铁路运输部门由于内部协调不畅,该变更未能及时下达,导致货物按原运输单证提交给了山东公司。该案例中,承运人未按托运人的要求履行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的义务,应对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关键词解析
所谓托运人的变更权或解除权,是指货物运输合同生效之后,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合同法》第308条规定托运人有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 托运人行使变更权或解除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该权利的性质属于单方任意解除权。托运人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不需要经过承运人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解除。>
(二)该权利的行使主体是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该权利系形成权,只有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才享有此权利。托运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随时通知承运人变更或解除合同。在提单运输中,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可以转让,提单一旦发生转移,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等全部内容便一并转移到了提单持有人,此时,托运人就没有权利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权转由提单持有人行使。对承运人来说,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无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
(四)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单方变更或解除权只能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行使,如果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则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这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的,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可以恢复行使这种权利。
(五)如果因为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且还要承担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我国其他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海商法》第89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民用航空法》第119条规定:“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