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71.托运人的义务
生活实例
罗某经营土特产生意,一次向北京发送一批名贵中药材,罗某为了省钱,办理保价运输时将品名申报为“大红枣”。货物到站后,收货人发现货物少了两件,铁路运输部门也认可。罗某认为应按其实际货物价值赔偿1万元,但铁路部门认为应按其保价金额赔偿2000元。该案例中,由于罗某申报不实,承运人只能按其申报的品名及保价金额赔偿2000元。关键词解析
托运人托运货物,对承运人负有以下几项义务: (一)如实申报的义务
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运输时,有对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事项进行如实申报的义务。托运人如果不如实填报托运单,不仅会给承运人的运输工作带来不便,而且往往会使承运人遭受损失。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一般应向承运人准确地申报以下内容:1.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2.收货地点;3.货物名称、性质、质量、数量等内容。
(二)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中,根据运输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国家的计划安排等,有的货物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有的货物需要先经过有关机关的检验方可进行运输。因此,《合同法》第305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托运人应当在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向承运人及时提供相关手续,如果不及时提供,承运人无法正常运输,就可能会造成运输的迟延,还可能会给承运人造成损失。因托运人未及时提供相关手续或者提供手续不完备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责赔偿。
(三)妥善包装货物的义务
(1)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有约定的,托运人应按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2)合同中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托运人应当依次采用下列具体做法确定包装方式:第一,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标的物的包装方式。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即当事人就包装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合意,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其次,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根据合同上下文中的内容或根据某一种交易的习惯、惯例来确定包装方式。第二,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包装方式,应按通用的方式包装。所谓按通用的方式包装,主要是指按照某种货物的惯常方式包装。第三,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所谓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主要是指足以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损坏、散失、渗漏等情形的包装方式。
(3)托运人违反包装方式的法律后果。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或者不按通用的包装方式或足以保护运输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而交付运输的,《合同法》第306条规定,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这种规定,既有利于托运人,使其免受因包装不当而造成的货物损失,也有利于保护承运人的利益,防止因包装不当的货物损失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
《合同法》第307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