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68.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
生活实例
2003年7月,李某回家探亲,为图省事,他没有在长途客运站买票上车,而是在半路招手上车。客车行驶途中,司机为了抢夺客人和另一辆客车展开了竞赛,由于超速行使终于导致事故发生。李某在事故中受伤,昏迷不醒,经抢救后脱离危险,被诊断为重度脑震荡,治疗、休息长达2年,花费医药费35万多元。李某的家人要求客运公司承担医疗费及误工费等费用,客运公司以李某未购票,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该案例中,李某经客车允许乘车,双方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有安全运送李某的义务,其应该为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解析
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实践中,客运合同形式多样,客运合同成立时间也不尽一致:
(一)一般情况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支付客票时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在客运合同订立过程中,旅客向承运人申购车票的行为是要约的行为,而承运人同意承运并向旅客支付车票的行为是承诺的行为,所以,《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支付客票时成立。
(二)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下,承运人允许旅客登上运输工具时合同成立。
在旅客先乘车、再补票的情况下,旅客要求乘车的行为是要约,承运人同意乘车的行为是承诺,因此,自旅客乘上运输工具时起,合同即告成立。事后旅客的补票行为,不再是合同成立要件,只不过是将已成立的非书面合同书面化而已。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的行为,不再是合同成立的标志。
(三)无人售票公交客运合同,自旅客登车时合同成立。
无人售票公交车按预定的行驶路线、在预定的运营时间、停靠在设定的站点的行为构成要约,旅客的登车行为构成承诺,因此,旅客登车时,合同即告成立。
(四)出租车客运合同自旅客招手时合同成立。
出租车司机打出空车标志、缓行揽客的行为是要约,乘客招手唤车构成承诺,因此,出租车客运合同自旅客招手唤车时成立。
(五)航空运输电子合同自旅客点击电子客票销售网站“确认”健时成立。
从2008年6月1日起,全球航空公司停止发售纸质机票,全部转为电子机票。电子客票网站各种广告宣传、网站公示航班时刻表、机票信息、运输条件等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旅客通过执行注册用户、查询信息、选择客票航班、数量等操作流程,可视为接受要约的过程,通过点击“确认”健,完成承诺行为,并同时发送到电子客票网站,电子合同成立。电子客票行程单仅起到付款凭证和报销凭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