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合同纠纷答疑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67.法定优先权

生活实例
   2001年8月份,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建设乙公司开发的写字楼,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开始工程建设,但乙公司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2003年10月工程竣工,双方进行了结算,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工程款项两千多万元。乙公司因资金紧张,给甲公司制定了一份还款计划。此后不久,乙公司由于严重资不抵债,丧失了还债的能力,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依法拍卖该写字楼,要求行使抵押权。甲建筑公司得知消息后,向法院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解析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以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学界将该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法定优先权。法定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即承包人)依法律规定就建设工程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可以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1.法定性。优先权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2.物上代位权。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毁损而取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以优先受偿。3.从属性。优先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是债权的从权利,债权转移消灭,优先权亦转移消灭。4.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优先权人就债权人的财产变卖优先受偿,不需要占有债务人财产,从而与留置权和质权相区别,也不需要对财产进行登记,从而与抵押权相区别。5.变价受偿性。优先权的实现,不是优先权人直接通过占有债务人财产发生所有权转移来实现的,而是将债务人财产出售转换为价款后从中受偿。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行使法定优先权的前提:1.工程性质属可折价、拍卖。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国家重点工程或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

  (二)行使法定优先权的程序:1.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行使法定优先权,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2.对工程进行折价或向法院申请拍卖。

  (三)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方式:1.折价。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转移工程所有权给承包人,以该工程抵偿承包人的债权。2.向法院申请拍卖。双方不能达成折价协议或承包人不愿意与发包人协商折价的,承包人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以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承包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拍卖。

  (四)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效力: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所有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受偿。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数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法眼点睛
  承包人的工程款又多了一个保障,即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拍卖,就该工程所得的价款,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该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合同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94例):

>>返回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