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66.发包人的检查权
生活实例
1998年5月,某市市政公司与A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合同。合同规定:由A建筑安装公司承建位于该市西区的供水管线工程,由市政公司提供该工程的设计图样。合同对工期、质量、验收、拨款、结算等都作了详细规定。1998年10月,承包人A建筑安装公司未通知市政公司检查便对供水管线工程进行隐蔽。市政公司发现后,通知A建筑安装公司立刻停止施工,待检验合格后再进行隐蔽。该案例中,承包方A建筑安装公司未经建设方检查便隐蔽工程,侵犯了市政公司的检查权,市政公司有权要求其剥露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
关键词解析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合同法》第277
条规定发包人可以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 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工地代表作为现场管理人员,一种是委托监理人检查工程作业。发包人可以随时上施工现场检查,也可以要求承包人定期提供施工资料,如月度作业计划、月度施工统计报表、施工进度报告表、工程事故报告等文件。一般采用两种方式相结合。工地代表、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工地代表或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不得拒绝。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工程作业进行检查,但为了保证承包人的工程作业正常进行,发包人的检查行为必须合理,不能妨碍承包人的正常作业。如果因发包人的不当检查行为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作业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返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隐蔽工程来说,在工程隐蔽之前,承包人必须通知发包人检查。如果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即被隐蔽,检查该工程质量时需要重新开挖,然后再行覆盖或掩盖,会造成工作重复和资源浪费,况且多数隐蔽工程隐蔽之后根本无法再进行检查;未经检查便隐蔽会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则需要返工,会造成更大的浪费和工期延误。所以《合同法》第278
条规定,隐蔽工程隐蔽之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
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如果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返工或材料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事后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合格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要负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