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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64.承揽人获得报酬权及承揽人的留置权

生活实例
  2001年3月,某中学委托某服装厂加工一批校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服装厂前往学校量每个同学的身高、腰围等技术参数并购买面料、加工服装。共加工校服1200件,加工费用总计3万元;面料费用控制在5万以内实报实销。服装厂加工完成后,由于学校将学生缴纳的服装费挪作他用,一时没有资金周转,要求服装厂先交货,宽限一段时间付款。服装厂不同意学校的要求,拒绝提供服装。该案例中,学校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服装厂有权留置该批服装。
关键词解析
  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供的是技术或劳务,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的义务。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定作人和承揽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是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可以根据已交付的工作成果,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该条规定的支付期限采用的是同时履行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支付工作报酬。

  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义务,承揽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对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2.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价值中优先受偿;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以法律规定而发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成立。

  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的义务。定作人在支付期限届满时,不支付或者不全额支付承揽人的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行使留置权。2.承揽人留置的财产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如果工作成果是不动产,如装修好的房屋,承揽人便无法行使留置权。3.承揽人仍合法占有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已将工作成果交付给了定作人,承揽人便无法实现留置权。4.承揽人留置的财产只能是本承揽合同项下的财产,而不能是定作人的其他财产。

法眼点睛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61条也不能确定的,应按同时履行原则来处理,定作人在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价款的义务,承揽人可以对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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