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63.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
生活实例
马某开了一家服装加工店,专为白领女士量身定做时尚服装,在业界享有一定声誉。9月份,王小姐定做一件婚纱,准备十一结婚时用,并提出制作细节要求。这期间定做服装的人很多,马某来不及制作,便将王小姐的婚纱交由另一家专做婚纱的加工厂制作。王小姐前来取服装时,发现她要求的一些细节处理的不好,不太满意。当她得知该婚纱不是由马某亲自制作的时,十分生气,要求马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该案例中,马某将其承揽的任务完全交由第三人制作,未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马某应向王小姐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解析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一)承揽人有义务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承揽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条件和能力的信任。承揽人的工作任务是按定作人的要求提供特定的劳务,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等内容,这些工作的完成需要承揽人具备一定的特定技能、技术和设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不仅考虑了其特定技能,还考虑其履约能力、信誉等综合因素。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这里的“主要工作”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或者说指工作要求较高的部分;如果质量在工作中不起决定性作用,则指数量上的大部分。
承揽合同是定作人基于对承揽人的人身信任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该承揽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就无法实现定作人的订约目的,所以,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擅自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对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的规定,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1.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这种情况下,定作人接受了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要由承揽人对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责任负责。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承担重作、修理、更换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在合同期内补齐,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工作成果交付迟延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定作人损失。2.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这里的“辅助性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对于主要工作而言的。例如服装加工合同,设计、裁剪和缝制是承揽人的主要工作,缝扣子、熨烫是辅助性工作。对于辅助性工作,承揽人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不必经过定作人同意,但是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性工作向定作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