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62.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生活实例
甲租赁公司与乙制衣厂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出资购买乙厂所指定的丙设备制造公司生产的某型号的设备一套,租给乙厂使用。设备运到之后,乙厂发现该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使用,遂决定停止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并要求甲租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例中,设备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该由出卖人丙设备制造公司承担,乙厂应向丙公司索赔。
关键词解析
传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一样负有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租赁物的规格、式样、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并承担索赔不成的损害后果。此即所谓出租人瑕疵担保的免责特约。 融资租赁的目的在于融资,出租人以融物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具有信贷的性质。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购买租赁物的货款,其权利是收取租金从而收回投资并获得利润。出租人除了对租赁物保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之外,其他所有关于购买租赁物的权利义务均由承租人承受,因此,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不应由出租人承担。而且,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并不意味着其真正想拥有该租赁物,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只是起到了担保出租人融出资金安全的作用。
而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完全是基于承租人的知识和经验,由承租人选定制造商、出卖人、标的物的种类、型号、数量、规格等,出租人按承租人的指定购买租赁物。承租人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选择人,应对其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一般由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承担,这一义务是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权转让条款来实现的,即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
但是,如果承租人完全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根据《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