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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59.融资租赁合同

生活实例
  甲机械加工厂系一家民营企业,准备购买一台先进的数控机床,但苦于无法获得贷款,便请求乙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甲、乙与丙机床厂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购买某型号机床一台,货款由乙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支付给丙;机床由丙直接运送到甲厂交货;甲每月向乙支付租金12万元,租期4年,合同期满后机床归甲所有。该案例中,甲、乙、丙三方之间建立了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的履行有助于资金融通和商品流转。
关键词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方式。因其突出的优点,受到各方当事人的青睐:就承租人而言,可以经由融资租赁,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既可以获取丰厚的利润,又有较为可靠的债权保障。正是由于融资租赁这种交易方式,既灵活又方便,能够适应企业界各种实际需要,提供一般中长期贷款方式所不能提供的独特的融资便利,因而,融资租赁交易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获得了飞速发展。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的产物,它既含有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成份,又含有租赁合同的内容,但又不同于上述合同,它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中含有两个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出卖人、出租人(也是买受人)和承租人三方当事人,包含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性租赁合同关系两个法律关系。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融资租赁的交易目的在于融通资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己拥有或者自己使用该物,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自己获取资金收益,所以,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选择购买标的物,甚至只能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标的物。承租人通过出租人购买自己急需的租赁物而承租使用,达到了融资的目的,解决了自己资金不足的困境。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在我国,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有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设立此类公司。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要式、多务、有偿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特殊性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特殊性:

  (一)出卖人的权利义务:1.出卖人向出租人主张标的物的货款,因为出租人是买受人。2.出卖人按照约定直接将标的物交付于承租人,而不是交付于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并向承租人承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3.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标的物质量瑕疵保证责任。

  (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1.按时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价款,并向出卖人承担不能按时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2.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并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3.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4.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5.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三)承租人的权利义务:1.受领标的物,并承担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2.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3.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在占有期间有义务维修租赁物。4.占有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承租人有义务负责赔偿。5.有义务按时向出租人交纳租金。

法眼点睛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于一体的新型合同类型,通过其中权利义务分配的特殊设计,实现融资的目的。出租人以租赁物所有权为保障,无风险地实现了资金的利用价值;而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资金购买自己急需的租赁物,解决了自己资金不足的困境,实现了融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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