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56.租赁物的使用
生活实例
2004年4月20日,田某准备五一长假自驾游,与通达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田某租赁jeep越野车一辆,租期从4.30—5.10日,租金为350元/日。田某五一期间驾车前往峡谷探险,致使轮胎多处被石块割裂,损伤严重,还车时通达公司要求田某更换轮胎或者支付轮胎价款。该案例中,由于田某的不当使用,致使车胎受到严重损伤,田某应负责赔偿。
关键词解析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有以下几个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仍归出租人。这一特征区别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是以转让财产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虽然也转移了租赁物的使用权,但借用合同是无偿的。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占有并使用租赁物,取得租赁物的收益。合同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对用途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如约定租赁房屋居住,就不能用于经商或者做生产加工场地;如约定租赁耕地从事农业生产,便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使用方法,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就应当按租赁物的性质来使用。如客车是用来载人的,不能用来运货。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损耗,导致租赁物的价值变小。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引起的损耗是正常的,出租人出租该标的物时,已经预知并认可了这种损耗,并且将其折旧计入了租金中,因此,《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价值减少不承担责任。
但是,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是一种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租赁物的损害,承租人当然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合同法》第219条还赋予出租人合同解除权。
(二)妥善保管租赁物
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因租赁关系才合法占有并使用租赁物,租赁物最终要返还给出租人,因此才产生了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这种保管义务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按照约定的方式或租赁物的性质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如租赁的机器设备应放置在厂房,而不应露天摆放。2.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给机器设备上润滑油、除尘、除垢等。3.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
如果承租人没有妥善保管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不得擅自改善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改善是指不改变租赁物的形状,而对其功能进行改良,如将汽车化油器改为电喷式。如果改变租赁物的形状或者结构,如对汽车进行改装、打掉房屋临街的墙面做商铺等,则是一种侵权行为。增设他物,又叫添附,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添加另外的物,如在租来的汽车上加装导航仪。
承租人的改善或添附行为虽然不对租赁物造成破坏,甚至往往会增加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但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所有,他对租赁物没有处分权,因此,他不能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添附。承租人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添附时,应先和出租人协商,征得同意后方能进行。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出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四)不得擅自转租
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有权占有并使用租赁物,但他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无权处分租赁物,所以,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租赁物。如果承租人擅自转租,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同时,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侵害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造成多层次占有关系,增加了租赁物灭失、毁损的风险。因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有效的,这种同意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有权转租租赁物;二是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出租人将租赁物转租后,在同一租赁物上出现了三个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为:第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继续有效,承租人继续承担支付租金、保证租赁物安全、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第二,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向出租人负责赔偿的义务仍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赔偿后可向次承租人追偿。第三,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租赁合同是转租合同的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