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55.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生活实例
某风机制造公司拟收购一濒临破产的大型机械厂,扩大产能,向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商业银行经评估,认为该产业为朝阳产业,符合贷款条件,同意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商业银行按期发放贷款到风机公司账户。此时,机械厂正在进行破产程序,风机公司动用贷款支付收购款还需几个月时间,为了不让资金闲置,风机公司决定先用该笔款项购买股票。风机公司做出决定后便开始相关操作。一个月后,商业银行检查风机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发现其已将500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商业银行要求风机公司三天内卖出股票,恢复贷款并保证不再挪作他用,否则,将提前收回贷款。该案例中,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
关键词解析
借贷关系中,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最终目的是收回本金,收取利息获得收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对借款的使用情况看似与借款人无关。实际不然,贷款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后,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款项的使用情况关系着其资产质量状况和现金流动情况,进而关系到贷款人发放的本金能否按时回收、可得利益能否如期实现。因此,贷款人不仅在签订借款合同前要详细地调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状况等真实情况,而且在贷款发放后,还要检查、监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借款的使用情况等,以保障借款的安全。
(一)贷款人可以检查借款人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
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借款人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可能一成不变。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又会直接影响到其财务状况的好坏。所以,为了保证贷款人的本金安全和利息的实现,贷款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权,主动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相应地,贷款人的权利便是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有义务依约定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以助于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作出判断。《合同法》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贷款通则》第19条第2项、第22条第1项和第3项规定了同样的内容。
(二)贷款人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关键是看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要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核准文件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件,贷款人根据这些资料,要对借款申请资金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项目的合法性、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的竞争优势、销售收入、利润、盈利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估,认为项目风险可控时才会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后,还要定期地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进行检查,以确定其是否按用款计划将借款用在项目上。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了借款用途,就会使借款收益变得极不确定,贷款人的风险就会加大,还可能会导致借款难以回收。因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一直将借款用途作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加以规定。《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通则》第19条第3项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