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5.订立合同的方式
生活实例
某商场订购一批某品牌电动剃须刀,发出要约内容:HU60型电动剃须刀(原装),数量100只,价格420元/只。一周内发货。经销商收到要约后,进行回复: HU60型电动剃须刀(国内组装),数量100只,价格280元/只。如无不同意见,我方即按时发货。商场收到经销商的回复后,感觉组装品在本地可能不好销,不准备进货,也没有答复。经销商按时发货过来,商场拒收。该案例中,经销商的回复改变了货物的标的,是一个新要约,商场未承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商场没有义务收取货物。
关键词解析
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一个订约建议要成为要约,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须具备四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也就是说,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一般认为,一个建议明确了标的、数量、价格或数量与价格的计算方法就算满足了要约的条件。(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点最重要。(3)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作出的,即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人能够确定是谁发出了要约。(4)要约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大多数情况下如此,但某些特殊特殊场合则有例外,如空驶揽客的出租车、自动售货机、戏院、电影院以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
如果一个订约建议不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任意一个,则不构成要约,而构成一个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以下几个区别:(1)目的不同。要约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唤起相对人的承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性质和效力不同。要约是一个意思表示,它一经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是一个事实行为,它发出后,对要约邀请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3)要约一般向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
虽然要约和要约邀请在理论上有很大的区别,但面对一个订约建议,到底将它看作一个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往往很难区分。因此,以法律对何为要约、何为要约邀请加以规定是个好办法,《合同法》第15条规定了几种常见的要约邀请:(1)寄送价目表。(2)拍卖公告。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竞买人出价为要约,拍卖人击槌拍定为承诺。(3)招标公告。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招标人开标、定标为承诺。(4)招股说明书。股份公司公开募集股份时,公告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认股人认购股份为要约,股份公司卖出股份为承诺。(5)商业广告。对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如果有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要向要约人做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承诺,应该具备四个必备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内容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的核心要件。(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做出。
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反复讨价还价的过程,双方当事人会不断地对对方提出的交易条件进行修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过程是一个要约、反要约,再次要约、反要约的过程,直至一方做出承诺,成立合同。此时,做出承诺的一方是受要约人,其做出的承诺应符合承诺的四个要件。
如果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是一个对要约内容进行了修改的承诺,对于它的性质如何认定,《合同法》第30、31条做了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实践中,也常常出现承诺未按时作出或未及时送达的情况,这类承诺的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28、29条的规定来认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视为新要约,不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视为要约人认可该承诺的效力,该承诺有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如邮局投递迟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原则上该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