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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48.用电人的义务

生活实例
  1998年张某退休后,单位开始进行改制,将家属院的物业管理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用电由单位包揽变成供电公司直接供电,物业公司代收电费的模式。2000年3月,改制完成,电费开始由各用户自行交纳,但老张一直拒交,连续拖欠了两个月的电费,物业公司数次催缴均未奏效。10月10日,物业公司发出通知给老张,要求其在两个月之内交清拖欠的电费,否则,物业公司将于12月15日停止供电。12月10日,物业公司又向老张发出停电通知,言明物业公司将于15日中断给老张供电。断电后老张前往信访办、市长热线等机构投诉物业公司。该案例中,老张不履行交纳电费义务,供电人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可以中止向老张供电。
关键词解析
  供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电人使用供电人供应的电力,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纳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纳电费的,应当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双方的约定计算。用电人在一定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停止继续供电。因供用电合同是具有公用性和公益性的合同,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用电人在中止供电前应履行必要的程序:1、履行催告义务,告知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交纳电费和违约金,否则,供电人将采取停电措施;2、供电人停电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用电人亦负有安全用电的义务。由于电力系统具有网络,电力的生产、供应和使用由网络联结,相互影响,并同时完成,任何一个用户的安全用电,都关系到电网和其他用户的安全,因此,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即违章用电行为,《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规定的用电人违章用电行为有以下六种: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用电人违章用电,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电力法》第65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中止供电、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法眼点睛
  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负有交纳电费和安全用电的义务。用电人不交纳电费,供电人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用电人违章用电,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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