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合同
47.供电人的义务
生活实例
2000年5月,某医学院建立微生物实验室,该实验室需要有稳定的电源。为此,医学院与电力公司签订了供电合同。合同对供电的频率、电压、间断供电等方面作了特殊规定。2001年,由于与医学院共用同一线路的建材厂经常违法用电,电力公司多次警告无效。3月的一天,电力公司决定对建材公司进行停电处罚,在停电前一小时通知医学院该线路停电。医学院微生物实验室在如此短时间内无法找到稳定的电源,结果造成微生物大量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医学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损失,电力公司以维修供电设备为由拒绝赔偿。该案例中,电力公司供电质量不符合标准,停电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违约,电力公司应赔偿医学院的损失。
关键词解析
供电合同中,由于合同标的——电力这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该类合同具有公用性、公益性、连续性等特点,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供电人也负有一些一般合同当事人所不具备的特殊义务:
(一)合格、安全供电的义务
当事人对供电质量有约定的,供电人应依约定供电;如果没有约定的,供电人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供电。供电人应保证供电的安全,这里的“安全”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供电的规章制度供电,电压要稳定,频率要达到标准,输电线路要安全畅通等。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按照《合同法》第179条的规定,供电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限电、停电的通知义务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连续性合同,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但因电力总量不足而需要计划分配或因供电设施需要抢修的,供电人可以临时停电。供电人采用限电或停电措施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抢修义务
《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人为破坏、偶然事件等原因导致断电,虽然不是供电人违约造成的,供电人勿需承担违约责任,但供电人应依诚信态度努力克服困难,将用电人的损失降低到最低。因此,因上述原因断电后,供电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减少用电人因断电所造成的损失。如果供电人没有及时抢修,给用电人造成损失,供电人应当就没有及时抢修而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