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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九章 买卖合同

46.试用买卖

生活实例
  孙女士从电视购物中发现一款新型波频减肥仪,正在进行产品推广,孙女士打电话联系经销商表示愿意试用,双方签订产品试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内孙女士免费使用,但须保证产品完整无好;一个月试用期满后,孙女士可以退回产品,也可以购买,如孙女士未按时退回,则视为购买,应于7日内支付价款6800元。一段时间后,孙女士出差,忘记了试用减肥仪的事,回家后发现经销商的催款通知。孙女士感觉该减肥仪的效果不明显,要退回产品,但经销商不同意。该案例中,孙女士由于自己的失误,导致买卖合同生效,她应当向经销商支付货款。
关键词解析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

  在买受人对试用产品认可之前,合同尚未生效,买受人除了以诚信原则妥善保管标的物,保证标的物完好外,不负有其他诸如支付价款或支付使用费的任何义务。

 (二)试用买卖合同的生效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

  和其他合同一样,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该种合同对买卖权利义务的发生附有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后,合同方生效,买受人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可以以明示的方式表示,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即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不作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视为其同意购买。相应地,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买受人不愿购买试用产品,必须于试用期届满前通知出卖人并退还标的物。

法眼点睛
  试用买卖合同中,消费者在试用期内除负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标的物的义务外,对出卖人不负其他任何义务。但消费者必须注意在试用期内通知出卖人是否购买标的物,尤其在不准备购买的情况下,务必于试用期届满前通知出卖人,退还标的物,否则,视为消费者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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