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九章 买卖合同
42.付款义务
生活实例
周某购买幸福花园的期房,于2006年9月10日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确认书》,确认书中约定双方于10日内签订购房合同,并交纳了2万元定金。9月18日周某前往售楼处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成交价为一口价人民币132万元,周某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交付50%,另50%办理抵押贷款。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周某不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向开发商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预期两个月不支付的,开发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周某由于现金紧张,超过付款期限10天才向开发商付款,双方因违约金数额方式争议,开发商要求周某承担定金2万元和10天违约金共计26560元的违约责任,周某不同意。该案例中,周某交纳的定金为成约定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定金条款已失效,因此,周某只需承担6560元违约金即可。
关键词解析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对价条件。
(一)价款数额的确定
当事人约定的价款一般由单价和总价构成,总价为单价乘以标的物的数量。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单价来计算总价。标的物价款执行政府定价的,应按《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处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或者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价款的支付地点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支付的时间
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支付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应按同时履行原则处理,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出卖人未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
买受人不按时支付价款,是违约行为,不但要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还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