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合同纠纷答疑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九章 买卖合同

41.检验义务

生活实例
  某商贸公司与制衣公司在2005年10月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制衣公司于2005年12月前按规定的款式,质量向商贸公司提供呢绒大衣1000件,总价款80万元,货到10天内付款,商贸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的检验。货到后,商贸公司依约付款,但没有按时完成验货。2006年2月15日,当商贸公司打开最后几箱货时,发现其中10件衣物面料污染严重,于是向制衣公司发出公司要求退货。该案例中,商贸公司没有在检验期内验货并通知制衣公司,视为衣服的质量符合约定,商贸公司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关键词解析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在接受货物前要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

  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买受人检验后发现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妥善保存标的物,并及时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如果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进行检验或虽检验但未在检验期间内发出异议通知的,买受人要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合同法》第158条规定,这种情况下,视为标的物数量、质量符合约定,即从法律上认为买受人认可了标的物。

  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但这个通知期限最长不能超过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如果标的物有质量保质期,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保证责任依保质期来确定,不受该两年的限制。如果买受人在上述合理期间内或最长期间内没有向出卖人提出异议通知,则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因为出卖人故意提供不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属于欺诈行为,对于从事欺诈的人,不应当让他享有这种法律上规定的期限利益。

法眼点睛
  检验货物是买受人的义务,更是买受人的权利,及时验货并提出异议通知方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买受人不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验货并通知出卖人,自己要承担不利后果,正可谓“法律不帮睡眠人”。

合同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94例):

>>返回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