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30.预期违约
生活实例
某水电站浇筑5#坝段前15天,便向为其提供砂石骨料的砂石加工场下发通知,要求其抓紧时间生产,备足2000方以上的砂子,满足5#坝段浇筑需求。但砂石加工场接到通知后并没有认真对待,10天过后,仅生产出800多方砂子,按砂石场日产能150方的满负荷计算,砂石场不可能在5#坝段开仓前备齐2000方砂子,缺口为1000方。于是,水电站决定从最近的砂石料场紧急调用砂子1000方,同时,要求砂石加工场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例中,砂石加工场的行为构成了预期违约,应向水电站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关键词解析
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违约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
(二)按照违约行为的形态,可分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1)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两种情况。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合同债务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
(2)不适当履行又称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该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有瑕疵履行、加害履行和迟延履行三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履行;加害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三)按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止前的违约行为。它有两个特点:1.它是可能的违约而非现实的违约;2.它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侵害的是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它有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明确意思表示;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购置原料、设备、不进驻现场等行为。当事人一方构成预期违约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在预期违约事实发生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实际履行。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严格责任,当事人一旦违约,除有合法的免责事由出现外,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违约方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此外还有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及其他救济措施,其他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