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7.提存
生活实例
广州的海鲜批发商于某与太原的水产批发商洪某是长期合作伙伴。2006年7月,于某发出洪某的一批订货,货物到达太原后,却怎么也联系不上洪某,办公电话没人接,手机打不通。于某的代理人前往洪某的批发店找寻,发现大门紧闭,向周围邻户打听,才知洪某因车祸身亡,全家人都上山区老家为洪某办理丧事去了,这里并没有留人,也没有交代代管人。时值盛夏,于某很是着急,便命代理人就地处理了海鲜,将货款提存到当地的提存部门。该案例中,于某以提存的方式履行了债务,双方的债权债务消灭。
关键词解析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其清偿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债务人提存应符合下列要件:一是债务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债务人提存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四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五是提存的标的物为债的标的物。
由于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债权人能够接受履行,却无理不予受领。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不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抗辩事由,构成抗辩的正当理由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标的物质量问题、合同无效或合同被解除等。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指债权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营业地后没有任何音讯。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债权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债权;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债权。但如果债权人的继承人和监护人没有确定,债务人则无从履行债务,债务就不能因履行而消灭,为此,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以终止合同。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担保法》第49条、第70条、第77条、第78条和第80条规定的将抵押物、质押物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予以提存。
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等。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主要有以下几种:1.低值、易损、易耗物品;2.鲜活、易腐物品;3.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4.超大型机械设备、建筑设施;5.其他不适于提存的物品。
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产生的收益及发生的费用由债权人享有和负担。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如其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权利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