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4.合同继受
生活实例
2005年6月,津港公司业务员前往泰隆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该公司已于3个月前分立成了A、B两家公司,两家公司约定,津港公司的债务由A公司承担。王某经调查得知,泰隆公司在分立时将优质资产都注入了B公司,A公司只分得一部分不良债权和大部分债务。于是,津港公司将A、B两家公司共同诉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50万元货款。该案例中,A、B公司在分立时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未经过债权人津港公司的同意,为无效合同,A、B公司应对津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解析
企业法人常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合并或分立,企业法人的合并分立会引起其主体资格、法人财产等方面的变化,其合并或分立后,对外债权债务如何承担,我国公司法和合同法有专门规定。这种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情形称为合同继受。
(一)合并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法人。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一种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吸收其他法人,吸收一方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而被吸收的法人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
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是由法律规定的。《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合并后,合并企业取代原法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主权利、义务转移,从权利、抗辩权也随之转移。这种转移是根据法律规定完成的,不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分立也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分立,一种是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主体资格消灭;派生分立,是指在不消灭原法人的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将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法人分立的权利、义务承继有两种情形:
(1)约定承继
即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哪个法人承继债权、债务。
(2)法定承继
在债权人、债务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此时,分立的法人为共同债权人或共同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