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9.不安抗辩权
生活实例
甲公司整体购买乙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合同签署后,甲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资产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调查时发现乙公司债台高筑,濒临破产,且该资产上已设定了抵押。甲公司立即停止支付30%的首付款,要求乙公司解除该资产上的抵押,并为履行合同提供相应的担保。乙公司无力解除抵押,也未能提供担保,于是,甲公司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合同。该案例中,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解除合同。
关键词解析
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后,可能会发生一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非常情形,这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按合同履行其给付义务,则可能会面临着无法获得相应对待给付的风险,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防范这一风险的发生。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已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这一制度。
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一)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先履行义务方的履行期限届止。
不安抗辩权是为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设置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如先履行方届期不履行义务,会构成违约,但在自己应获得的对待给付存在不能实现的风险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方才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后履行义务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
这是不安抗辩权的实质性要件,即后履行义务方存在令先履行义务方"不安"的情形: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表明其财务状况陷入困境,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已经丧失或即将丧失。如产品积压、原材料供应不足、资金链断裂、工人罢工、停产、宣布重整或破产。
②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将导致后履行义务方的资产质量下降,偿债能力减弱或丧失偿债能力,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下降或丧失,同时也显示出其无履行的诚意。
③丧失商业信誉。丧失商业信誉说明其已不值得信任,其能否诚信经营、认真履约的态度令人怀疑,将使先履行义务方的对待给付能否得到清偿处于不确定状态。
④其他情形。如被吊销营业执照、专业许可证等。
先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应以明示的方式通知对方。同时,先履行义务方负有举证义务,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方发生了令其"不安"的情况,如先履行义务方没有确切证据便中止履行合同,便构成违约,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非永久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后履行义务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义务方应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义务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