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继瀛
2009年5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14.表见代理合同
生活实例
李某是宏达公司的业务员,金建公司是其负责的长期客户。2006年10月,宏达公司辞退了李某,李某怀恨在心,想伺机报复。李某知道金建公司最近准备付给宏达公司4万元货款,于是便在其留存的盖有宏达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上填写了委托自己收取4万元货款的内容,持该介绍信到金建公司领取了转账支票,将款转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事后,宏达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4万元货款已被李某领走,宏达公司告知金建公司,李某已于10月份被辞退,其领取支票后并未将款项汇入本公司账户,要求金建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该案例中,李某领取支票时虽已被宏达公司辞退,但其持有该公司的委托书,形成表见代理,金建公司向李某支付款项的行为应视为向宏达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关键词解析
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该合同对相对人来说是有效的。
与《合同法》第48条不同,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置的。根据《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该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被代理人认为对自己有利,他会予以追认,使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认为对自己不利,他可以拒绝追认,使合同无效。可见,《合同法》第48条对被代理人的利益作了充分的保护。相应地,我们从合同相对人的角度来考虑,该合同可能会对相对人有利,或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甚至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那么,不对相对人的利益予以充分保护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那么,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该怎么保护呢?一般情况下,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善意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在相对人根据某些表象特征而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特殊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应作为当事人承担合同义务。因此,表见代理制度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相对应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是从不同的角度观察,体现出不同的利益保护而已。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便以其名义订立合同。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二是客观上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特征。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公章、介绍信、委托书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三是合同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也就是说,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并且这种不知道不是由于其疏忽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其订立合同,就不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