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物权纠纷答疑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章 质权

36、应收账款质押

生活实例
  万有公司因购买实达电脑器材公司的产品欠实达公司货款200万元。万有公司向实达公司出具欠条。实达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中国银行某支行贷款100万元,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双方约定:实达公司以对万有公司的应收账款作担保,若实达公司届期不能清偿贷款及利息,该支行有权就该债权优先受偿,若实达公司在贷款期限内实现对万有公司的债权,应提前偿还贷款。

  合同签订后,实达公司将万有公司出具的欠条交付给该支行。因实达公司于贷款期限届满未偿还银行的贷款,该支行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实达公司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对实达公司对万有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能否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

  一种观点认为,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债权。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属于《担保法》第75条第4款所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因此,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而且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可以设定质押,因此,本案应收账款质押成立。

  另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第75条规定的可以质押的债权,应当具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具有物化的性质,而应收账款债权在权利的凭证、公示,债权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和履行状况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应当严格遵守物权法定原则,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收账款不得质押。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我国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权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应该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理,对应收账款质权不予认可,也就是说,本案例中的第一种意见应当是正确的。

  《物权法》出台之后,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与否应看其要件是否具备,应根据《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因其不符合《物权法》所规定的公示要件,应收账款质权不能成立。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用法律上的语言表述,应收账款就是指在票据、存单债权之外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和收取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

  进而言之,应收账款实质上为一种付款请求权,以买卖、租赁、服务等合同产生的金钱债权为主,但又不限于此,并且此金钱债权须未被票据等有价证券所表彰。

  在《物权法》颁行之前,《担保法》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问题产生不同的认识。

  现实中,大多数中小企业自身固定资产较少,存在着融资困难的问题。将其应收账款利用起来进行融资,能够克服企业经营中的一个重大障碍,将会对其发展大有裨益,这就为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需求和发展空间。正是基于对现实需求的回应,《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了规定,具体体现在《物权法》第223条第六项和第228条的规定上。

  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而不包括非金钱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不像其他类型的质权在实现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程序。

  第二,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帐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

  第三,作为普通债权质之一种,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一方面其为一类担保物权,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就此应收款项优先受偿。此种物权性之彰显,须依靠公示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这层质押担保的外壳看似坚固,实则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这显然不如以特定的有体物担保安全可靠。因此,其担保功能有限,实质上类似于信用保证。

  在认定应收账款时,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应收账款质押包括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但是应收账款质押不同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这是因为:

  (1)二者的立法目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的目的在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目的在于解决投资巨大的社会公益项目的融资问题。

  (2)出质主体不同。应收账款质押的出质人多为中小企业,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出质人多为代表国家的政府。

  (3)设立的程序不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一般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方能设立,如《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而应收账款质押则不需要特殊的审批程序。

  (4)质权的实现方式不同。如公路收费权质押,由于债权人一般都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专业机构,不可能受让收费权而自行组织收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实现质权的方式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或者人民法院委托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而不能私下自行转让。而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方式更加灵活。因此,笔者认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不属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范畴,对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仍然要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于出质人的效力和对于账款债务人的效力。

  对于出质人的效力,体现在《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即应收账款出质后,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对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效力,表现在如果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未经质权人同意而对债权人为清偿,则其清偿不得对抗质权人。

法眼点睛
  由于应收账款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其设立当然应当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公示原则,非经公示,物权不成立或不具备对抗效力。

  对于普通债权的质押或转让,应该采取何种公示方法,现代民法选择了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方案。传统的方式是以通知第三债务人为主导,辅之以债权证书的交付;而现代的方式则是围绕登记制度构建债权变动的公示机制。

  我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因此,我国《物权法》所确定的模式是需要有书面合同并需要登记的模式,并且将登记机关确定为信贷征信机构。

物权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40例):

>>返回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