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十章 质权
34.质权人擅自转质造成质物毁损的责任
生活实例
2008年 3月,孙国栋欲开办饮食店,因无资金,便向张三借款 100000元,将自己价值 150000元的小汽车交给张三作为质押物。5个月后,张三的爱人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杨梅借款,杨梅要其提供担保,张三未经孙国栋同意,将质押的小汽车交给杨梅,借得现款80000元。此后不久,因发生台风,小汽车被倒塌的房屋砸坏报废。
孙国栋得知后,要求杨梅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孙国栋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与杨梅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张三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张三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转质,应该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即使是因为不可抗力发生报废的,张三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质物因不可抗力发生丢失,张三可以免责。《物权法》第217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责任转质的出质人应当对因转质发生不可抗力造成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适用法律上应参考外国立法例,对《物权法》第217条做出同样的解释,本案中的被告赵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转质需要质权人以质权人的名义在质物上另行设定新的质权,如果质权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设定质权,并不发生转质,此时有可能发生质权的善意取得。发生质权善意取得时,债权人取得的是质权而非转质权,善意取得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并不受原质权的任何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质权人,张三本应对质押的小汽车作妥善保管。现质物汽车被砸坏报废,孙国栋与张三之间设立的质权随之消灭。张三擅自将质押的小汽车出质给杨梅,系无权处分,该协议无效。但因小汽车灭失系因不可抗力,因而杨梅可以免责。张三未经所有人孙国栋同意处分他人财产而使财产报废,应负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由张三赔偿孙国栋财产损失150000元。
(二)我国法律对于转质的规定
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给自己的债务作保,将质物移交于自己的债权人而设定新的质押的行为。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权利人,称之为转质权人。转质不限于动产质押,以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权利质押,亦有转质的适用。根据转质是否经过原出质人的同意,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经过出质人同意的转质为承诺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自己的责任进行的转质称为责任转质。
我国《担保法》没有关于转质的规定,但学说上不否认转质为质押人的权利。《担保法解释》则就转质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94条第1款承认了承诺转质的效力,第2款否定了责任转质的效力。对此,我国《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责任转质,但是《物权法》没有像《担保法解释》那样规定“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无效”,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物权法》并不反对责任转质,而是明确了责任转质人的责任。
(三)责任转质的构成要件
由于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因此,在转质期间,对质物发生的一切损害,即使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只要是不转质就不会发生的,转质人都应负赔偿责任。承认责任转质完全是为了促进资金流通,但责任转质毕竟是质押人对出质人财产的一种处置,出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考虑,法律对其有严格的限制。
一般认为,责任转质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在原质押的存续期间设定和存续。转质权衍生于原质权,因此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原质权已消灭者,不得转质。
第二,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必须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且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不得长于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这是因为责任转质是质权人将其所支配的质物的交换价值赋予转质权人,因此,其不但必须以质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超出原质权的范围,否则就会加重出质人的义务。未经同意任何第三人不能为他人创设义务是民法的基本原理,对于责任转质亦得遵循。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超过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额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一, 须以自己的责任进行。
由于责任转质无须经原出质人同意即可进行,自应加重转质人的责任以保护原出质人。因此,法律规定对质物转质所生的一切损害,转质人均应负责,无论其有无过错,此所谓自己责任。
第四,具备质权成立的一般要件。质权人和转质权人对于质物的质押,应当订立质押合同。质权人应当向转质权人移转质物的占有,非以交付质物的占有为生效要件的质押的转质,质权人和转质权人应当办理质押设定的登记,否则,转质权人不能取得质物的质押。质押的设定以被担保的债权存在为条件,转质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