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九章 抵押权
33.抵押权的期限
生活实例
钢球厂因经营需要,在中国银行某分行某支行分次借款10笔,借款本金共计100万元。为担保上述债权的实现,双方订立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某市价值150万元的办公楼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并约定在合同上标明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2年。双方办理了登记,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06年12月,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届满1年后,银行主张抵押权与钢球厂产生纠纷,原告中国银行某分行某支行起诉被告钢球厂,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最高额抵押权有效,并以最高限额100万元对本案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依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1款第(二)项、第53条、第59条、第60条、第62条,《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83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对本案抵押财产所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权有效,原告可就已确定的借款合同本金100万元及其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的全部,以最高额为限,行使抵押权。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本案发生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如果当事人不能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抵押权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还能否行使。
首先,分析在《物权法》颁行之前的处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审查抵押权是否存续,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首先审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如果主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当然存在。如果抵押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需要审查抵押权的行使是否是在主债权届满后两年之内,属于两年之内的,给予保护。就本案例而言,由于诉讼发生在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限内,主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抵押权应受保护。
其次,分析《物权法》实施以后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同,司法实践中审查抵押权是否超过期限,只需审查主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即可,抵押权的命运系于主债权。因此,如果该案发生在《物权法》颁行之后,本案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约定期限三年按《物权法》规定无效,抵押权行使期限应与主债权诉讼时效同存。此案抵押权无效是因为抵押权人没有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主张,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假设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又同意履行债务时,抵押人不再承担抵押负担,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请求不能支持。理由是: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放弃时效利益),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情况下,该行为不能约束抵押人,因为任何人不能单方面为他人设定义务。再假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放弃时效利益时,债权人的抵押权仍然不能行使,因为如果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一方面会损害该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情况下,还会损害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
(二)《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限的规定
《物权法》对抵押权存续期限作出了不同于《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对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做出了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条解释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与诉讼时效挂钩,强调担保物权在其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仍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物权法》第202条做出了与《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不同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规定则强调,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从该条文意来看,抵押权适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也可以说,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结合《物权法》第195条和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诉讼实现和时效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物权法》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做出了修改,即只有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如果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则抵押权人丧失上述权利。因此,抵押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抵押权。
另外,《物权法》实施后,关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问题需明确以下几点:
(1)当事人在抵押、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质权的存续期间无效;
(2)抵押权应当在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
(3)质权、留置权的行使,不受被担保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