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物权纠纷答疑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九章 抵押权

33.抵押权的期限

生活实例
  钢球厂因经营需要,在中国银行某分行某支行分次借款10笔,借款本金共计100万元。为担保上述债权的实现,双方订立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某市价值150万元的办公楼为双方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并约定在合同上标明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为2年。双方办理了登记,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06年12月,在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届满1年后,银行主张抵押权与钢球厂产生纠纷,原告中国银行某分行某支行起诉被告钢球厂,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最高额抵押权有效,并以最高限额100万元对本案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依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第1款第(二)项、第53条、第59条、第60条、第62条,《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83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原告对本案抵押财产所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权有效,原告可就已确定的借款合同本金100万元及其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的全部,以最高额为限,行使抵押权。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本案发生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当事人能否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如果当事人不能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抵押权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还能否行使。

  首先,分析在《物权法》颁行之前的处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审查抵押权是否存续,应当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首先审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如果主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当然存在。如果抵押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需要审查抵押权的行使是否是在主债权届满后两年之内,属于两年之内的,给予保护。就本案例而言,由于诉讼发生在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限内,主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抵押权应受保护。

  其次,分析《物权法》实施以后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期限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相同,司法实践中审查抵押权是否超过期限,只需审查主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即可,抵押权的命运系于主债权。因此,如果该案发生在《物权法》颁行之后,本案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约定期限三年按《物权法》规定无效,抵押权行使期限应与主债权诉讼时效同存。此案抵押权无效是因为抵押权人没有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主张,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假设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又同意履行债务时,抵押人不再承担抵押负担,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请求不能支持。理由是: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放弃时效利益),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情况下,该行为不能约束抵押人,因为任何人不能单方面为他人设定义务。再假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放弃时效利益时,债权人的抵押权仍然不能行使,因为如果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一方面会损害该债务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一物之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情况下,还会损害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

 (二)《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限的规定

  《物权法》对抵押权存续期限作出了不同于《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2条对抵押权人享有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做出了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条解释将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与诉讼时效挂钩,强调担保物权在其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仍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物权法》第202条做出了与《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不同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规定则强调,担保物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从该条文意来看,抵押权适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也可以说,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结合《物权法》第195条和第202条关于抵押权诉讼实现和时效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物权法》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抵押权做出了修改,即只有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如果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期间,则抵押权人丧失上述权利。因此,抵押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抵押权。

  另外,《物权法》实施后,关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问题需明确以下几点:
  (1)当事人在抵押、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质权的存续期间无效;
  (2)抵押权应当在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
  (3)质权、留置权的行使,不受被担保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影响。

法眼点睛
  对于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期限,《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从该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所有的担保物权的行使,均适用该规则,即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

  《物权法》则仅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对于质权、留置权均没有规定。

  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质权、留置权的期限,为了避免质权与留置权的长期不行使,导致担保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物权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款赋予了出质人行使质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的存在会促使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物权法》第237条也规定了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

物权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40例):

>>返回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