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物权法基本知识
3、物权法定原则
生活实例
小毛与老张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约定,小毛将其所有的门面房的使用权长期装让给老张,老张给付30万元。合同签订后,老张按约给予了30万元给小毛。三年后,老张将门面房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老李。经查明,房管部门的登记记载显示,该门面房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小毛。小毛要求老张解除其与老李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老李归还该门面房。老张抗辩说,自己对小毛的门面房拥有“长期使用权”。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长期使用权看似归属于用益物权,但我国现有的物权种类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类型。因此,老张以长期使用权来抗辩不成立。
实际上,该案例中,老张与小毛的协议是一份租赁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老张拥有对小毛门面房的租赁权,但能否转让门面房的使用权涉及到租赁权的让与问题。
由于租赁合同涉及特殊的人身信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不经出租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出租人可以因此解除合同。本案中,老张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小毛的同意,小毛可以要求解除与老张的租赁合同,并可要求老李归还该门面房。
(二)如何理解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如下内容:1、物权类型法定,即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例如,在法律只规定了动产质权而没有规定不动产质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不得以约定设立不动产质权。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的具体内容要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当事人不得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