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鏖战
经典判例
论著随笔
律师服务
版权法规
电影拍摄案
主编署名权
脸谱版权案
四合院拆迁
央视台标案
足球赛合同
地图册署名
正乙祠戏楼
广告词侵权
侵犯著作权
女人当家案
音乐版权案
无单放货案
股权转让案
二手房交易
故宫仿真画
商标注册
国际注册
商标代理
商标保护
经典案例
商标法规
商品房篇
二手房篇
物业管理
楼市指南
楼市访谈
动态传真
律师服务
房产法规
公司治理
国企改制
公司诉讼
股东诉讼
法律顾问
特许经营
公司法规
合同问答
合同风险
案例分析
合同范本
法规详解
合同法规
离婚指南
协议离婚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离婚赔偿
离婚误区
涉外离婚
离婚之后
事实婚姻
聘请律师
律师视线
婚姻法规
员工权利
补偿赔偿
工伤保险
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劳动顾问
委托律师
劳动法规
业务范围
长济动态
主要律师
招聘律师
律师相册
主任律师
纪实特写
神圣使命
法律著述
律师瞬间
诉讼顾问
诉讼咨询
患者权利
事故处理
诉讼须知
典型案例
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
损害赔偿
医疗规范
管理制度
医事法律
长济顾问
服务方式
工作范围
顾问分类
常年顾问
专项顾问
公司顾问
私人顾问
远程顾问
公益诉讼意义
国外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律师
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协作
人身伤害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精神损害
知识产权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现在开庭
经典案例
仲裁指南
律师问答
律师服务
外贸法规
以案说法
楼市随笔
忠告问答
手续税费
房屋贷款
律师服务
二手房法规
服务项目
走出国门
开办条件
离岸公司
热点国家
律师权利
律师服务
诉讼流程
刑法词典
问题解疑
辩护实录
经典案例
律师视线
法规解读
刑事法规
知识产权
法律顾问
行政案件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仲裁工作
婚姻家庭
劳动争议
医患纠纷
国企改制
收购公司
企业破产
国际货运
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
房屋交付
房屋交易
房屋租赁
房地产
二手房买卖
信用证……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劳动案件
仲裁案件
执行案件
法律援助
公证指南
诉讼证据
诉讼费用
诉讼文书
知识产权
公司事务
建筑房产
二手房产
合同实务
国际贸易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刑事诉讼
损害赔偿
民事诉讼
律师法律
风险代理
代理范围
收费标准
代理方案
代理案例
诉讼业务
非诉业务
执业经验
律师营销浅谈
实习律师雕琢
青年律师成长
成功律师感悟
女性律师追梦
刑辩律师困惑
知名律师纪实
国内律师现状
律师神圣使命
律师职业规划
律师文化建设
司法考试园地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办 ‖ 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百强大律师朱寿全主持

www.148-law.com
English Version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 招聘律师
意见建议 友情链接
收藏本页 本站导航
北京长济律所 长济主任律师 法庭鏖战精选 长济律师荣誉 长济律师视点 视频报道专辑 法治人物聚焦 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业务指引 律师实务探讨 律师成长之路
法律顾问在线 公司事务律师 版权律师在线 商标律师在线 专利律师在线 建筑与房地产 二手房产律师 合同实务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海外购房置业 国际贸易律师 公益诉讼在线 注册海外公司 医疗事故律师 聘请律师指南 诉讼仲裁指南 法律法规总汇 热点法律新闻 法律幽默集锦
 在线法律咨询
刑事辩护咨询 知识产权咨询
公司法律咨询 合同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房产法律咨询 损害赔偿咨询
留言本 留言本2 律师函复
联系律师 聘请律师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聘请律师
1.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法律事务可按下面的电话联系或填写聘请律师表单
2.法律咨询
 《律师卡》会员(高级会员)可拨打"聘请律师电话"咨询法律问题
 非《律师卡》会员(含一般会员)如单纯咨询法律问题,请勿拨打"聘请律师电话",请先查看留言与咨询


 特别提示
1. 请您记住:
  www.148-law.com
 (148要司法;law法律)
 本网名称:在线律师
2.《在线律师》网由全国优秀律师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第6届感动中国十大新闻人物朱寿全主任律师主持。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十大金牌律师事务所——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点击民生热点法律问题丛书
物业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物权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拆迁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在线答疑

 法律新闻
首页>>律师答疑丛书>>物权纠纷答疑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

生活实例
  原告李明等10人是荷花小区的业主。2006年7月,被告荷花小区业主委员解除与原来小区的物业公司的协议,与宜春物业公司签订了临时托管协议及补充说明,约定荷花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宜春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临时托管,宜春物业公司按照业主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财务收费标准进行相关费用的收取。

  据此,宜春物业公司在没有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依据该协议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至2008年10月。

  李明等10名业主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 以上通过。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经查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并未在小区内召开过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为议题的业主大会,因此业主委员会是在没有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并经 2/3以上业主通过的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与物业公司签署了带有物业服务合同性质的临时托管协议及补充说明。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合同,二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签订了临时性合同,是因情况特殊进行了所谓的“事实服务”,那么,在经过了两年的时间里,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而时至2008年10月,二被告也未签订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所谓的当时情况特殊并不能够成为该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抗辩理由。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了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该条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重要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案例中,两被告不经合法程序,不顾业主的成员权,他们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又可以成为业主的成员权。

  业主的成员权,是基于业主对区分建筑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所享有的共同决定区分建筑物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的权利与义务,其权利的主体即为在区分建筑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即《物权法》中所说的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因对房屋的区分共有关系而紧密结合在一起。他们不仅要对自己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进行管理,也要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同时还要处理有关设施、设备的维护、物业服务等事项。业主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自治机构中,享有一种作为建筑物区分共有团体的成员所专享的集体决定有关事务的权利,此种权利被称为业主的成员权或社员权。

  《物权法》第76条对业主的成员权的范围和行使的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与《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构成了业主成员权的法律体系。业主成员权的内容包括:

  1、表决权。表决权是业主成员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业主可以参与对区分建筑物管理事项的表决。对于表决权行使,《物权法》第76条采用了复杂多数的原则,即在表决时只有赞同的业主在所占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两方面均取得多数方可通过。同时,《物权法》第76条根据需要决定事项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通过比例要求。其中,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则仅需占有面积和人数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

  2、制定业主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的权利。业主团体作为业主自治的管理团体,其议事规程由业主共同制定。同时,业主可以对区分建筑物的共有和共同管理问题制定规约。这些规约和规则对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

  3、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其成员应当由业主选举产生。对于不能代表业主利益甚至损害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大会有权予以更换。

  4、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81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这种权利并非由单个业主决定,而是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此种权利为全体业主的专属权利,业主委员会只能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不得自行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上述案例中,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而解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超出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5、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资金管理、共有建筑物修缮、改造和其他重大管理事项的权利。由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对共有部分的重大管理和改良,《物权法》对其做出了较高的通过比例要求。

  6、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凡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都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如小区道路、绿地的调整和变更,小区车位收益分配,小区的命名和有关共有部分的经营(如设立广告牌)等。

法眼点睛
  《物权法》第76条规定,除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的其他事项,属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其决定的做出,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

  对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一规定表明,建筑区划内的一般性、常规性事务,虽然可以采取普通多数同意的方式做出,但也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
  二是必须获得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权纠纷更多法律疑难解答(40例):

>>返回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目录页

 

海外购房置业 长济律师事务所
长济律师事务所

聘请律师Beijing Changji Law Office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版权所有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