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共有权
15、共有财产产生债权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
生活实例
张红、张平、张林按一定出资比例购买一头耕牛。三人轮流放牛,在轮到张林放牛时,牛将李英撞伤。李英因此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等共 4000余元。
出院后,李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红、张平、张林赔偿。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共有人因占有、使用共有财产,常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发生债权关系。如出租共有房屋与承租人产生租赁合同之债,出借共有财产产生借用合同之债,因修缮共有财产产生的承揽合同之债等。
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还会产生侵权行为之债。
此外,也有可能产生不当得利之债或无因管理之债。这些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应当由谁享有,其债务应当由谁承担,《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物权法》第102条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规定了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对外关系和对内关系。
本案例中,三名被告共同饲养的耕牛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依照《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性质上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最古老的无过错责任,其归责并不考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而只需要确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所有的饲养人来说。该三人按份共有的耕牛造成他人损害,即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外部关系。
《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即由于耕牛系共有财产,对其发生的债务应当由各共有人连带承担。
此时,除第三人或受害人自己的过错之外,耕牛的使用情况,包括在何人使用时致人损害、由何人驾驭等,均非应当考虑的范围。法院应当判令五名被告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在三人之间也产生了内部关系,应根据各共有人占有的份额对其内部责任承担予以分担。
(二)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对外债权
所谓“对外关系”,是指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对第三人的债权应当由何人享有。这里的债权包括因合同行为产生的债权,也包括因第三人损害共有财产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对此,《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各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这是因为对于共同共有而言,由于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因而其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按份共有来说,虽然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但该份额是抽象而不是具体的,各共有人的份额不是具体体现为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而是抽象地存在于全部共有财产之上的,全体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仍是唯一的、不可分割的。当因共有财产产生债权时,全体共有人是作为一个所有权主体享有权利的,因而其债权亦应体现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例如,某甲与某乙按份共有房屋 A、B 两座。根据甲、乙签订的分管协议,A 房由甲占有,B 房由乙占有。甲将 A 房出租于丙,丙拖欠房租若干;B 房被邻居丁毁损,造成损失若干。此时,虽然两房屋由甲、乙二人分管,但甲、乙对丙、丁二人均享有连带债权,均可以向丙、丁主张全部债权。这是因为虽然甲、乙对共有财产有分管协议,但由于共有关系的存在,两人的权利在性质上仍及于共有财产即两座房屋的全部。
共有人主张连带债权时,可以就共有财产的全部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不限于其应当享有的份额。全体共有人可以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各共有人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故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由于各共有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其中部分共有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有人承认,对其他共有人发生效力。由于连带债权的性质,债务人向任意一共有人清偿即可消灭其债务。
(三)因共有财产产生的连带债务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包括因合同行为发生的债务,也包括因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发生的债务。
在共同共有中,由于共有人共同对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故其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也应共同负担。
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按照应有份额享有权利,且其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因而按份共有人应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全部债务对第三人承担义务。这是由共有所有权的唯一性决定的。同时,《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还有利于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共有人以各自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的一般担保,大大增加了债务人获得清偿的机会,而且债务人可以向任意一个共有人主张权利,以便于其权利的实现。
对于因共有财产产生的连带债权债务的理解,还要注意例外规定。
《物权法》第102条在规定了共有人对第三人的共有债权债务后,又以“但书”的形式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共有人对第三人不享有连带债权或承担连带债务。其具体含义是,如果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共有人对第三人不享有连带债权,不承担连带债务,则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从其规定。同时,如果第三人明知各共有人之间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则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享有共同债权、承担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仅出现在按份共有中。由于按份共有系基于共有人之间的协议,而此种协议是不需要对外公示的,因而其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第三人对共有人的按份共有关系是明知的,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应当允许按份共有协议对该第三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然,对第三人明知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应当由共有人负举证责任。
(四)共有人的内部关系
共有人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因共有财产发生的债权债务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或承担连带债务之后,其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的处理上,应首先尊重共有人的意思自治。
共有人对内部关系事项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如A、B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由A驾驶进行运营,双方事先约定,因甲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由A负责赔偿。后因甲驾车肇事造成路人C损害,C向甲提起诉讼。法院经查明肇事车辆系A、B共有后,追加B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判令A、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A、B之间的约定虽然对第三人C无约束力,C仍可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B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双方约定要求A承担全部责任。共有人之间没有此种约定的,则根据共有的不同性质确定其内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根据其共有份额分享债权、分担债务,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则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这是与《物权法》第94条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和其第95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规定相一致的。
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同样道理,共有人也有权要求受领债权超出自己应得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归还超出部分。对于共同共有而言,由于其共有是共同而不能区分份额的,则共有人之间不享有上述互相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