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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丁国文律师 撰稿:刘洋
2009年6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四章 共有权

13、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

生活实例
  张安和李明是合伙人,分别出资6万元和2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货车跑运输,双方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风险。一年后,未征得李明同意,张安将小货车私自卖给他人。

  李明认为,张安不应擅自将车转卖他人,要求将车收回来。张安则认为,当初合伙时他的出资超过三分之二,完全有权将一辆汽车出卖,无须征得李明的同意。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李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车辆买卖合同无效。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的分析

  张安和李明是合伙人,共同投资购买了小货车,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担风险,双方已经构成了按份共有关系。

  根据《物权法》第97条之规定,经占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共有人同意,可以处分共有财产。张安虽然在处分共有财产的程序上有瑕疵(未在处分前征求李明的意见),但其份额已超过法定标准,其处分行为应当有效。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在提高共有财产的使用效率的同时平衡共有人的利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从提高共有财产使用效率的角度出发,《物权法》规定了在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上的多数决原则,即可以由占多数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事项,而无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当然,在共同共有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仍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特别应注意的是,本案如果发生在《物权法》生效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的规定:“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张安作为合伙人享有三分之二的产权,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把自己拥有的产权转让给他人。但是由于其未与其他共有人商量,故张安将合伙共有的一辆车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应为无效。

 (二)处分和重大修缮的多数决原则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和重大修缮,是指共有关系中对共有人利益影响重大的行为。

  所谓处分,是指物的所有人决定物的命运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改变共有财产的所有权状态,如将共有财产出卖或者赠与他人从而丧失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从物理上消灭共有财产,如将共有财产消耗和毁损。

  一般情况下,对共有财产为法律处分的情况较为常见,对共有财产进行事实处分的情况相对较少。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不仅包括对全部共有财产的处分,也包括对部分共有财产的处分。

  所谓重大修缮,又称为改良,其与一般修缮的区分标准在于:

  (1)修缮的目的。
  一般修缮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日常使用、收益而进行,如对房屋水电线路的维修、对漏水房顶的局部维修等,对汽车的易损零件的更换等。重大修缮的目的则在于改变共有财产的现有状态,以提高物的使用效能或改变其用途。如对共有房屋进行翻建,将共有的平房增建为楼房,对房屋进行结构性改造等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保持共有财产原有的使用状态,而是提高其使用效能(如增加其使用面积)或改变其用途(如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

  (2)修缮的费用。
  对共有财产管理和修缮的费用也是共有关系的重要内容。一般修缮费用较低,对共有人不会产生太大影响。而重大修缮费用相对于共有财产价值而言一般较高(如更换共有汽车的发动机),将会对共有人产生较大影响,应当经各共有人同意并以多数决原则确定。除重大修缮之外的一般修缮,则属于对共有财产的保存行为,各共有人可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单独为之,如修补共有汽车的轮胎等。

  为了提高共有财产的使用效率,防止因共有人之间互相掣肘而丧失对共有财产进行有效处分和改良的机会,《物权法》第97条在衡量各方利益后,选择了多数决原则,作为处分和重大修缮共有财产的一般原则。为了保护持不同意见的共有人在适用《物权法》多数决原子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于多数决原则,《物权法》虽然作为对共有财产处分和重大修缮的一般决定原则,但其并非强制性规定。依照第97条“但书”规定,共有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多数决原则的适用,从而使处分和重大修缮共有财产的决定权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享有。

  二是,持异议者有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关系之建立,依赖于共有人间彼此之信任。如果此种信任关系不复存在,法律当然不能再强行维持不可信而且不具效率之共有关系,使该共有人继续受束缚。其方法就是赋予其随时分割请求权。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各共有人原则上得随时主张。无论是主张处分共有财产者,还是持异议者,均可以此而退出共有关系,从而可形成单独所有或无异议的共有。特别是不同意多数共有人意见的共有人,可以通过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而获得自己的应得份额,保护自身权利。

  三是,各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可以自由处分,此时其他共有人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是,共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占有多数份额的共有人通过多数决的方式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其他共有人应当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眼点睛
  共有人同意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和重大修缮,可以以明示方式进行,也可以用默示方式进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多数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或者进行重大修缮,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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