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仲裁案件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附: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办法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 标准 | 案件受理费 |
1千元以下部分(含1千元) | | 100元 |
1千元至5万元(含5万元) | 5% | 1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
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 4% | 2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 | 3% | 4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 2% | 7550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加上部分的2%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1% | 13550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以上 | 0.3% | 18550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为收费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受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受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2003年9月16日第三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经北京市物价局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收费 标准 | 案件处理费 |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 | 5000元 |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 2% | 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1% | 11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 0.4% | 1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0.3% | 3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 0.25% | 4700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5% |
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 | 0.2% | 72000元加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
4000万元以上 | 0.1% | 112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
争议金额为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上表中所列争议金额50万元收费为基数,对其以上部分的处理费减收50%。
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争议金额未确定的,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仲裁费退费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仲裁费退费标准》如下:
组庭前撤案:全部退回受理费,收取处理费的1/2。
组庭后至开庭前撤案:受理费10000元以下,收取受理费的1/2。受理费10000元以上,收取受理费的1/3,但不低于5000元。收取处理费的1/2。
开庭后撤案:受理费不退。处理费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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