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
苏工商[2002]第11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近日,我省各地工商机关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执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规定提出请示。一种观点认为,"没收、销毁"属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在执行中存在顺序上的差异,不能将其视为既可并处,又可单处的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对仍具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商品,应在"没收"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等方式加以处置。此外,大型机械等侵权商品也难以销毁。
为此,特具文请示贵局,请示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2]1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文件格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2]第234号
各商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启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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