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第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现就商标代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继续在原登记机关注册外,今后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
三、商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商标代理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四、原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逾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得为其通过2003年度年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商标业务。
五、自2003年5月20日起,商标局开始受理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业务。
六、为保证商标申请相关受理程序正常运行,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持其《营业执照》副本到商标局备案,开设账户并交纳规费预付款,商标局自其备案手续齐备之日起受理商标代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局备案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4]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的,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帐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
三、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帐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网址为:http://www.ctmo.gov.cn或http://sbj.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联系电话:68032233-3417,传真:680502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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