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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后记

不同的土地纠纷,适用的法律不同

  在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期间,村组将王某的责任田调整给胡某,胡某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由乡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6年,这块田地被征用,当胡某准备领取土地补偿款时,王某却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索要这块承包地。而乡政府支持了王某的要求,将胡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撤销,并确认王某具有该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乡政府有权撤销胡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乡政府的处理是合法的。胡某对乡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那将是一个“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乡政府如依法行政,法院应该支持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胡某应该败诉;即使乡政府败诉,胡某的维权之路也将更加漫长。

  如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规定乡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有调解权力,但是没有规定其享有撤销权,发生同样的诉讼,胡某却应该胜诉,因为乡政府滥用职权。

  本案应该适用《土地承包法》,胡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被保护。可见,同一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严重不同。

  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解释众多,如《宪法》、《村委会组织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等;直接调整土地法律关系的法律至少包括《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等。不同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往往不同。

  不同的土地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即使同一个土地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诉讼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比如上面的生活实例。法官是精通法律的人,正确适用法律是法院履行司法权的天职,这里姑且不论。但是行政机关,尤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中我国目前的行政机关,如果一味追求本部门利益、本单位利益或渴望不适当政绩,就可能恶意适用法律,对自然人或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比如上面生活实例中,乡政府不管出于何种动机,即使不是恶意,其选择适用《土地管理法》,胡某的承包经营权必将受到侵害。即使当事人有维权意识并足够勇敢地追求公平正义,但往往势单力薄、欠缺法律知识,结果是失了权益、败了诉讼,“赔了夫人又折兵”。律师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选择适当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面临的法律纠纷,是其工作技巧之一。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强烈的宣言性而很难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该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些规定,都需要依据部门法更具体的规定进行贯彻,本身一般不能作为法律案件判决的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该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却未明确解释什么叫“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既然要依照法律规定由承包合同规定,就很难仅仅依据《民法通则》解决纠纷,而是要分别依据特别法如《草原法》、《森林法》等,同时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广受关注,因为中国社会太需要对私人财产的物权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了。但是,《物权法》果真是一副灵丹妙药、能对物权纠纷一锤定音吗?对此,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研究员有如下论述:“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就在于通过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定义来教育国民。在物权法的关于国家财产的相关规定中, 不应规定国有企业财产, 只应规定非经营性国家财产。我们应正确认识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 它不是保护法。制定物权法的重大意义在普及物权观念。”由此可见,《物权法》近似民法部门的“小宪法”,能普及物权观念,却不能直接保护物权,物权的保护还需要更具体的部门完成,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因此,解决土地纠纷的过程中,单独直接依据《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维护合法权益,很难奏效;选择适当的部门法,兼顾相关强制性规定(如《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合同法》等私法的一般原理,才能为合法权益找到明确、正确的法律依据。有了这种“找法”技巧,才能找到解决土地纠纷的适当法律,它是解决土地纠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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