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七章
农村建设用地和违章建筑的法律问题
47. 农村建设用地权证
生活实例
广西某县大河乡新乡村计划在村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上建一所公立学校,在这所学校建设中需要办理哪些权证?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新乡村计划在村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上,建一所公立学校,是公益事业建设,属于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要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的,还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某县县大河乡新乡村计划在村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上,建一所公立学校,需先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申请,在学校建成,依法经过验收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农村建设用地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三类农村建设用地要取得哪些权证?下文进行阐述:
1.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不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的,还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程序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不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
3、农村村民住宅
农村村民所建造的住宅,首先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户在宅基地上建房,还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主还要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