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七章
农村建设用地和违章建筑的法律问题
46. 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
生活实例
大王村是山东省仓山县的一个村庄,近年经济发展形势良好,为丰富农民生活,村委会提议建设占用原规划建设用地中的0.8亩建设用地建设生活文化广场,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建设生活文化广场,经过乡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了大王村申请。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分析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大王村的申请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王村建设生活文化广场属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在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且在建设用地上建设,不涉及占用农用地,无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0.8亩建设用地,依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享有审批权,本案中的审批程序是合法的。
(二)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三类用地的审批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 乡(镇)村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从上述规定看出,乡(镇)村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他审批程序同于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