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一章
土地承包法总则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
生活实例
山东省济南市某区四贤庄村的贾某等4名大学生入学报到时,按照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将户口从四贤庄村迁到了就读的高校。2002年,4名大学生毕业因没找到工作,最终把户口转回本村。他们向村委主张承包土地的权益时被拒,遂诉至所在区法院。
关键词解析
(一)本案分析
四名大学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由于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也由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权。村集体中的每个村民,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有承包权。本案中的四名大学生,进入大学之前,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本案中的四名大学生,虽然按照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将户口从四贤庄村迁到了就读的高校,但其承包的土地仍在承包期内;个人户口迁出至设区的市,但不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因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况且,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第七条规定: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根据上述规定,四名大学生在读期间一直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其毕业后把户口转回本村,也符合“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规定,当然还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包括两种方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权是当然的也是唯一的承包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该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即使非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该承包也必须被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年成员或其多数代表同意,即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不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其土地承包权让渡给了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可见,我国的农村土地以集体(包括国家)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主,集体成员“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由于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也由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权。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无权家庭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有权使用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该规定表明,农村土体承包,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为辅。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条第二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应该被依法保护,禁止非法剥夺。
关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如何界定,即哪些人是又哪些人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问题,《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都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就这个问题做出了授权立法规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因此,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根据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lt;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本案中,四位大学生是否为其原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要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