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
38.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证
生活实例
庄某是贵州A县人,2000年到B县做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某村委会达成协议,由该村给庄某解决一块宅基地,庄某支付给该村青苗补偿费2600元。之后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庄某即在此地建房,做生意。2004年12月,该村欲收回庄某所占宅基地作耕地,庄某不同意,拒绝搬出,该村遂由李某带领一批村民将庄某经营的商品扣押,将庄某居住的房屋全部拆除。庄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自己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求村委会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庄某所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告知庄某应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但庄某的房屋和所经营的商品是个人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途径,不得扣押,庄某要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庄某放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由该村返还陈某商品,并补偿陈某15000元。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庄某就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庄某的财产所有权,村委会应负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一般是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庄某不是B县人,不符合取得B县某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条件。庄某与某村委会达成的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协议。村民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庄某也无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确权效力,庄某事实上并未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庄某就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本案中涉及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财产所有权问题,按例中庄某的商品和所建的房屋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它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庄某的财产所有权,村委会应负赔偿责任。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证明村民对宅基地享用合法使用权的有效凭证,在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是一种有效证据。此外,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是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在征地拆迁补偿中,有与没有使用权证书的补偿标准差别很大,所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与农村居民合法利益关系密切。
实践中,不少人忽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证的法律功能,发生纠纷后捉襟见肘,甚至百口莫辩。国家管理部门职能的缺位,加剧了上述情形。因此,国家有关机构应该加强工作,积极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