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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网 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

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

36.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生活实例
  王某是北京市大兴区张庄村村民,张庄村属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2006年王某一户(王某,妻子张某,儿子)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分给一处宅基地,最终经法定程序批准,王某一户获得0.25亩的宅基地使用权。

  沈某是河北省邢台市朱庄村村民,朱庄村是人均耕地一千二百平方米左右的平原地区。2006年沈某一户(沈某,妻子胡某,女子)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分给一处宅基地,最终经法定程序批准,沈某一户获得的二百三十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北京王某和河北沈某获得的农村宅基地面积,都符合规定。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的具体标准不大一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本案中,北京市大兴区张庄村属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张庄村的王某一户获得0.25亩的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规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河北省邢台市的朱庄村是人均耕地一千二百平方米左右的平原地区。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朱庄村的沈某一户获得的二百三十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符合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的稀缺,近年来土地资源荒漠化的程度加重。保护土地资源的同时,在利用土地资源上也实行严格制度。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有具体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不同的规定。对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的,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四十五至四十六条规定: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在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指出: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法眼点睛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不大一致。村民在经批准的宅基地上享有建设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权利,但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我国法律对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中超出法定宅基地面积如何处理做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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