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六章
农村宅基地法律问题
36.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生活实例
王某是北京市大兴区张庄村村民,张庄村属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2006年王某一户(王某,妻子张某,儿子)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分给一处宅基地,最终经法定程序批准,王某一户获得0.25亩的宅基地使用权。
沈某是河北省邢台市朱庄村村民,朱庄村是人均耕地一千二百平方米左右的平原地区。2006年沈某一户(沈某,妻子胡某,女子)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分给一处宅基地,最终经法定程序批准,沈某一户获得的二百三十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北京王某和河北沈某获得的农村宅基地面积,都符合规定。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各省的具体标准不大一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本案中,北京市大兴区张庄村属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张庄村的王某一户获得0.25亩的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规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河北省邢台市的朱庄村是人均耕地一千二百平方米左右的平原地区。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朱庄村的沈某一户获得的二百三十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符合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的稀缺,近年来土地资源荒漠化的程度加重。保护土地资源的同时,在利用土地资源上也实行严格制度。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面积有具体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不同的规定。对农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的,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四十五至四十六条规定: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在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实施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指出: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