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
33. 诉讼
生活实例
1988年,村民张某在第一轮土地发包过程中取得了0.51亩土地,2003年,因某国有企业建厂需要,国家对该村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其中包括这0.51亩的土地)。当时和村民约定:土地补偿费4000元/亩、安置费4000元/亩、青苗费1000元/亩。事后,某国企答应再按3000元/亩多补偿一些钱。后村里决定将安置费和青苗费补偿给被征地的村民,将土地补偿费4000元/亩和某国企后来多加的3000元/亩,总计7000元/亩的土地补偿费,按70%的标准,补偿给村民,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要求村里将土地补偿费全额返还于自己,法院裁决不予受理。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发生争议的部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数额的多少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这与《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不同。
通常来说,土地被征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有四笔补偿,一是土地补偿金,标准是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应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故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二是安置费,农民是靠土地来就业的,补偿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未被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个人。故安置补助费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三是青苗补偿费;四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子等,失多少补多少。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分配直接补偿给产权人、种植人。
本案中是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诉讼
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又不愿进行仲裁的,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采用公力救济方式进行维权。
(1)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纠纷为: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户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也有部分纠纷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受到了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第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第二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此时的诉讼是在仲裁结束后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某些情形下仲裁排斥法院管辖,(法释[2005]6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以民事诉讼为主,当事人一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人民法院会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依法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有权利处分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时有发生,会出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情形,此时承包方提起诉讼,发生的便是行政诉讼,此时以行政主体为被告,法院会依据《行政诉讼法》、《国际赔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采取措施,确保诉讼方式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发挥更大作用
司法是保证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从多年的实践看,农民不愿意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诉讼成本的影响,所以首先应该降低农民进行诉讼的成本。包括:降低诉讼费标准,区分不同的土地纠纷案件规定不同的诉讼费并且在土地纠纷案件中扩大减免和缓交诉讼费的范围。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减免农民的诉讼费用。其次,加大法院判决执行的力度。在农村,生效判决的执行经常会受到阻挠,因此要探索高效稳妥地执行土地承包案件裁判文书的方法。其三,进一步扩大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能够高效、快捷地结案。尽可能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地界纠纷、相邻权纠纷等简单的土地案件。其四,加强对审判人员等相关司法人员及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相关的实体和程序的监督,防止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