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与宅基地纠纷
律师在线答疑
主编:朱寿全主任律师 副主编:王爱民律师 策划、撰稿:丁国文律师
2009年8月第1版 32开 平装
第五章
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
32. 仲裁
生活实例
杨某是吉林省敦化村民,2006年春,杨某外出务工,将1.8公顷二轮承包地转包给王某,村委会以王某与杨某不是一个组的成员为由将承包地收回,并承包给了本组村民邢某耕种。邢某在经营期间将争议地中的0.29公顷退耕还林,其余的1.51公顷争议地耕种至杨某提起仲裁请求时。2007年申诉人杨某以村委会、杨某为被申诉人,向吉林省敦化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归还1.8公顷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
吉林省敦化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1条规定做出裁决。裁决:被申诉人邢某于2006年春耕前将0.29公顷退耕还林地及1.51公顷承包地,合计1.8公顷返还给申诉人杨某耕种。
邢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以吉林省敦化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关键词解析
(一) 本案分析
邢某应以杨某或村委会或者将二者作为被告,而不应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吉林省敦化市是设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的市,本案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内。因此杨某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维护了申诉人杨某享有争议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承包地的自主权。杨某利用仲裁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邢某不服吉林省敦化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是不正确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与一般的商事仲裁不同,根据1994年制定的《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另行规定。商事纠纷的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与一般的商事仲裁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仲裁的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仲裁的裁决,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因此,邢某应以杨某或村委会或者将二者作为被告,而不应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
(二)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我国1994年制定的《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另行规定。其理由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机构、案件的管辖、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等方面与一般的商事仲裁有所不同。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制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相关法律,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主要是一些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但在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标志着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关于调解及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了法律可依。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1)仲裁适用的案件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申请仲裁的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前,主要是一些地方规章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有的地方规定,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的地方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统一了申请仲裁的条件,不以仲裁协议的存在为前提。
(3)仲裁机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出台前,我国有部分省份在县、乡两级设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一般设在县、乡两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置做出规定后,一些地方对仲裁机构的设置要进行调整。
(4)仲裁的管辖。
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一般即为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5)仲裁裁决的效力。
商事纠纷的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法对此作了规定。该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与一般的商事仲裁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十日期间的计算是自收于裁决书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如果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的日期。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诉讼仍是一个民事诉讼,即以原来仲裁时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而不是撤销仲裁裁决,这有别于我国《仲裁法》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6)仲裁费。
为减轻农民负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特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